一是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的名字;二是夫妻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应是共同财产,应该夫妻双方签字;如果一方签字,就要有另一方授权委托书也成,授权委托书**好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把一切风险杜绝了合同之外,减少纠纷的可能。如果夫妻一方签字,很可能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慎之。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合同就有效;不追认,但符合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也有效。
全部3个回答 >我想问下买卖房屋什么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134****3551 | 2018-07-25 23:48:18-
145****0078
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候,配偶一方可以到场,但是后期必须补齐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如果全款后期房本产权人到场就可以,如果是公积金和商贷后期的银行面签业主和配偶必须全部到场! 2018-07-25 23:50:46 -
152****0852
买方房产证要写两个人的名字的,要2个人到场签字:卖方是两个人产权的也要到场签字。已婚个人买方要用公积金贷款的也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温馨提示:如果已婚,不建议写2个人的名字,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是共同拥有的
2018-07-25 23:50:15 -
133****7668 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应该是不同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确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但这里“共有人”的含义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款中“共有人”的含义应该是指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实际共有人,因为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购房人审查拟交易的房产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实际共有人势必会加重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买受人依据卖房人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其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当房产登记在擅自处分人一人名下时,其与买受人的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当然,如果其他的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是恶意的,其买卖行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其他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道房产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离婚纠纷之中,那么买卖行为便会因为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而导致无效,即使房产已经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也应该返还房产。因此,在房产登记在擅自买房人一人名下时,原则上应该认定行为有效,只有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才无效,举证责任在其他实际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认定无效,势必会损害无辜买方的利益,助长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理由而随意反悔,从而也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这与我国《物权法》立法本意相违背。认定买卖行为有效还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房产登记的问题上要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习惯办事,对推进法治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按照《城市房地产法》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前面已经陈述,此处的“共有人”是指产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因此,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同样,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当买受人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该有效,但这需要买受人对自己的“善意”提供证据,而且必须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行为依然属于无效。总之,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原则无效,但善意取得为例外,这时举证责任在买受人。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原则有效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可以加强买受人的主意义务,促使其对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依据产权登记的两种不同情形,擅自买卖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也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形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无效的举证责任在实际共有人。第二种情形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有效的举证责任在买受人。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和平衡了实际共有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2018-07-25 23:49:57 -
132****9693 一是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的名字;二是夫妻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应是共同财产,应该夫妻双方签字;如果一方签字,就要有另一方授权委托书也成,授权委托书**好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把一切风险杜绝了合同之外,减少纠纷的可能。
如果夫妻一方签字,很可能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慎之。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合同就有效;不追认,但符合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也有效。 2018-07-25 23:49:38 -
134****1029
买方房产证要写两个人的名字的,要2个人到场签字 2018-07-25 23: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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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出示买卖双方夫妻有效证件并出面。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2、户口本(夫妻双方);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4、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单位出示);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示);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7、申请人的贷款银行活期存折;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2、户口本(夫妻双方);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4、配偶、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固定格式);5、房屋产权证;6、出售已购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须提供原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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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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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俩人,那么必须俩人同时签字,将来房产证也会出两本,这叫共同共有房产。二,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么买受人签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签字了。三,贷款买房的话,不管买受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都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2、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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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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