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个步骤一、成立筹备组1. 法规要求在街道办、房地局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2. 街道办(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筹备办公室、公告栏、投票箱。以通告(信件)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自荐进入筹备组(投票以及公告时间为*天)。3. *月*日*时在街道办(居委会)、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下,打开筹备组自荐报名箱,并进行统计验票。4. 筹备组成员单位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人员名单。5. 筹备组自名单公告之日起成立,同时公告所有业主。二、筹备组确认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预计*月*日起筹备组成立,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房管局进行指导、监督)。筹备组起草《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方案以及形式》。1. 业主委员会人数(5-9人)2.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3.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委员的产生办法a 设立投票箱业主自由报名b 筹备组开箱验票c 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名单4.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确认5. 文件公告的方式、送达的方式、选票统计方式6. 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7. 向小区办报送备案文件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2. 投票权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一平米一票为计算基数,不足一平米部分不计算在内。3.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4. 确定业委会委员(5-9人的单数),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2-3年。5. 确认是否聘请新物业公司,如果重新聘请应通过招标方式。四、业主委员会备案(预计5月份)1. 自业主委员会组建之日起,30日内到街道审核后报区房管局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文件:《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法律法规的其他材料(如:物业费缴费证明)》2. 业主委员会凭区房管局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
全部3个回答 > 什么是物业业主公约?
141****6363 | 2018-07-19 13:02:47-
133****4159 现在一些新的小区,在《临时业主公约》中往往会有封阳台的条款,而《临时业主公约》是买房子时必须签订的合同。很多业主提出质疑:
1、物业禁止封阳台是否有法理依据?
2、物业在没有征求绝大多数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在《临时业主公约》上强制规定禁止包阳台?
3、物业是否有权告业主私自包阳台?物业说法:不许封阳台,早就说好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明,一般开敞式阳台在销售时是按一半面积计算,而封阳台则是算全面积,因此业主购买开敞式阳台的住宅后自行包阳台,其实获得了面积差额的利益。他还认为,包阳台涉到建筑的外立面,属于公共部分,牵涉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现在一些物管公司都对业主私自包阳台有所限制。物业公司之所以禁止私自包阳台,也是考虑到整个小区住宅的整体规划统一。对私自封阳台的住户,物管公司一般采用劝说的方式,物业告业主的事例比较少。该市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三条还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因此,如果业主购房时已签了该《临时业主公约》,则需要遵守,擅自包阳台,物业可以告业主。”副主任提醒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临时业主公约》,如果有疑义及时提出来,签约后便要遵守公约相关规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名知名律师介绍说,一般购房者在收房时会签订《临时业主公约》。但是如果业主对《临时业主公约》条款有疑问,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由业主大会提出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公约。不过,根据该律师的经验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还是无权告业主的。“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做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中,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 2018-07-19 13:04:31 -
135****8469 业主临时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建设单位在售楼时与业主签订的约定,业主应遵循相关规定。
业主公约或管理规约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拟定的,且要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报备相关职能部门后,由小区业主遵循规定。
名称不同,本质相同。 2018-07-19 13:04:07 -
133****2710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权利义务编辑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示范文本编辑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法律效力编辑
(一) 地域效力。业主公约的地域效力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体应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至界限为准。 由于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等在构造和权利归属上的整体性,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民主意志能够得到统一的体现,法律规定一个物业 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组织,因此业主公约只对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包括居住区、大厦区、工业区等。因此,很难对物业管理区域作 一个统一并且具体的规定,为了便于各地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划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 台详细专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造成事实上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我们应该注意。
(二)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在这里,有如下几点值得说明:
1、业主公约对业主的效力仅限于业主进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其他行为没有效力。如业主出租自有物业,应受业主公约的约束,但业主出租自己的其他物品,则不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2、 业主公约对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一般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典用人等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由于业主公约的一项核心的 内容是规范对物业的使用秩序,而非业主使用人基于其实际的物业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物业的状态,而且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势必 要直接的与非业主物业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观上需要将其纳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高自治规范的业主公约当然能约束非业主物业使用人。
3、 业主公约对物业的继受人(即新业主)自动产生效力。在物业的转让和继承中,物业的所有权要发生变动移转给受让人。但业主公约无须新入住的继受人作出任何形 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继受人在取得物业时,对已经生效的业主公约存在默示,自愿接受业主公约的约束。
4、 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具体承担者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物业管理权限的法律基础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 委托合同的一种。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受托人的地位。在逻辑上,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管理意志的延伸。在实务 中,作为管理依据的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进行管。
业主公约是业主做出的一个承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很显然这涉及到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在签业主公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哪些是自己可以处理 的,哪些是要受物业的限制,把这些搞清楚了,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018-07-19 1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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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 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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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48,792352013-07-15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3,69162012-03-29解读《业主临时公约》10,540472012-03-26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委员会章程34,939122010-12-23业主临时公约47,951372010-12-23深圳市业主公约(1)23,419502010-12-23小区业主公约25,756492010-12-23石家庄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1,041502010-12-23深圳市业主公约(2)33,685122010-12-23石家庄市业主公约27,144412010-12-23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46,506442010-12-23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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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业主公约什么定?答
你好。是2007年10月1开始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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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保障物业公司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业主与物业公司必须遵循 甲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乙 方: 国 籍: 住 址: 电 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 层 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合约性质。订立本公约的目的,是要清楚和明确各项规则,使物业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物业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公约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对该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业主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权利人负责。 第四条:有关名词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物业”:指座落于2、“发展商”: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物业管理公司”:指4、“业主大会”: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5、“业主管理委员会”: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6、“业 主”: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7、“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8、“公共地方”: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9、“物业管理费”: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建筑面积缴纳、用于支付物业正常运转及其管理和日常维护及其它费用。 10、“物业管理基金”:指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管理与大型维修的费用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及其支付购买物业公共区域或房产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要保险的费用。 11、“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2、“管理规则”:指本公约及其它由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如以下所定义)按本公约的条款而制订之各项与该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3、“管理”:指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而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 14、“装修规则”:指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所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15、“单元”:指在该物业内的商业单元及其任何部分。 16、“土地批文”: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有偿使用合同书及有关的文件及其修订。 17、“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发展商于该物业可以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共用设施及设备、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权利。 3、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4、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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