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二)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虽然还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该房产就算二人否认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按当时的出资比例。(三)一人支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友一方支付**的,该**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四)婚前父母买房《**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如果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果明确赠与双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房产问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据很大比例,原因一般都是出资不明,婚前婚后财产混同。现在人们越来越多的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很多人在买房前都会注意个中细节。这里提醒您,不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房产的处理,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方能有效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果您在婚姻生活中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困难,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获取帮助。
全部4个回答 >夫妻婚前买房怎么处理?
146****2844 | 2018-07-18 21:11:23-
131****8162 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你丈夫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你丈夫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2018-07-18 21:13:23 -
155****3781 长乐的黄女士和比她年长20岁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结婚。日前,黄女士和高先生因离婚闹上了法院,两人对房产分配产生分歧。房产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但房产证却是在婚后才领到的,如今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万多元买了福州晋安区的一套房产。**款8万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万元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999年10月,高先生和黄女士结了婚,房产证一直到了2000年3月才发下来。 目前,该房产经评估,大约值61万多元。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黄女士和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黄女士认为,房产是婚前双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平分房产。而高先生则认为,房产是他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不同意平分房产。 日前,福州鼓楼法院做出了判决。鼓楼法院认为,房产是高先生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产所有权在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故该房产不因两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应属高先生婚前财产。
婚后由高先生逐月支付按揭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
故两人共同还贷19万元及利息,应属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高先生需要将共同偿还的按揭款一半付给黄女士。 至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婚前**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证了房产的增值,在分割时对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进行分割。**终法院判决,黄女士和高先生离婚,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9万元。 2018-07-18 21:12:55 -
142****3581 这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婚后取得房产证;2、婚前取得房产证。
1、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说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归属比较好判断,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一半的产权;
2、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判定起来就相对复杂,具体有两个关键点:
2.1根据双方购房的目的来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是表明是赠与的,且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买房,那么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表明是赠与的,则不判定为共同财产,是个人赠与行为。
2.2 根据是否形成婚前同居关系来判定。
如果说,在婚前已经有了同居的行为,并且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那么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是否能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根据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
2.3 根据另一方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来判定。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另外一方不能提供自己出资的证明,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而无法获得房屋产权。所以说,在恋爱时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将房产证只写上对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时如果拿不出自己出资的证据,可能法院也不能保证你的权益。 2018-07-18 21:12:32 -
146****184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2018-07-18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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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情况: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或其他原因,在还没有领取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 “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硬是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处理对策: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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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该怎么处理1、如果离婚夫妻事先有约定的话,按事先约定协议进行办理就可以了;2、但是如果离婚夫妻没有约定的话,夫妻婚后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的房屋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的房产分配约定,那么该房屋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房屋按揭款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房子归谁在具体房屋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婚姻法解释的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1、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2、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由于房屋评估机构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房产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房屋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离婚之前在夫妻双方房屋贷款还没有完成还贷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房子的归谁。1、如果夫妻在离婚前还没筹钱还清所有房屋贷款的,并且已经拿到房屋房产证解压,夫妻双方可以把房子卖掉分钱,还清筹措的钱款,或是办理离婚房屋析产过户住房给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2、如果房屋没还清贷款,这样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暂时是不属于夫妻两个的,你们夫妻双方无权办理房屋分割住房产权手续,可以把房屋分割细则写入夫妻双方的离异协议,再夫妻双方离异协议拿去公证一下,以后还清贷款,在依照夫妻双方离异协议好的去分割住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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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结婚前还完贷款**好。针对问题补充:没有区别,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额,处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额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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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 房屋现价 × {(房屋原价 — 另一方**款 — 房屋剩余贷款)÷ 房屋原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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