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够决定:1、对于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来转让产权的地下车位,业主在购买车位并且办理了产权证之后,产权就归属于业主所有。2、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并没有包含在公摊内,开发商也明确表示停车场的面积,没有计算在总的公摊内,开发商是有权把车位出售,这部分的车位产权归属于开发商。3、小区的停车位已经划入到了公摊面积,比如说地面上的停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或者是物业是没有权利去出售转让停车位的。4、还有一部分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在平时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转让使用权,但是在打仗的时候会直接征收为人防工程使用。
产权归属部分业主还是归属小区全体业主?
144****9170 | 2018-07-18 18:04:13-
135****0458 、《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18-07-18 18:08:23 -
156****8968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2018-07-18 18:08:00 -
136****8244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
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2018-07-18 18:07:22 -
143****5407 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锅炉房的服务目的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因此,应该认定锅炉房属于公用设施。但是,对于锅炉房的权属问题,这就要看在买卖小区房屋时,买卖双方是否有约定在先。如果业主们在购买房屋时,对于锅炉房的权属并未约定,也未缴纳建设或维修锅炉房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不属于业主。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018-07-18 18:07:09 -
132****0230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
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 2018-07-18 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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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权利得看物业公司有没有被全体业主授权,地上停车位的产权是全体业主,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物业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才可以进行租赁,要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需要做公示征集全体业主的意见,并且租赁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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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三、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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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小区会所产权归属的问题都抱着疑问,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关注度不是很高。其实不然,小区会所是业主所享有的配套,往往是有白纸黑字规定的,但却逐渐沦为开放商吸引消费者的“诱饵”。 小区会所产权归属疑点多 很多业主不清不楚 “丰富的休闲空间”、“优雅的生活姿态”、“一应俱全的服务”......在许多楼盘的宣传广告中,购房者都会看到有关会所的重点介绍。如今,开发商为了聚集人气、抬高房屋售价、促进销售,将会所当做房地产项目必备的配套设施之一来提升楼盘品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区会所渐渐成为人们购买房屋的“诱饵”。然而,据记者观察,扬城大多数高档小区的会所要么闲置,浪费空间;要么转作商用,让业主不满,物业为难。 现象一:说好的会所“不翼而飞” 扬城某小区业主坦言,当初买房时,就是被销售人员对小区会所的描述所打动,希望入住小区后能享受到会所的贴心服务,可直至项目全部交付,该业主也没有见到会所的踪影。尽管建房规划图和售楼模型上都标有会所的位置,但开发商还是熟视无睹。 现象二:小区会所闲置成摆设 仪征某小区的开发商“信守承诺”,开设了会所供业主休闲娱乐,可这一举措不但没让业主高兴,反而招来抱怨声一片。原来,这所谓的会所不过是个“空壳”,里面既没有健身设施,也没有娱乐场所,加之其坐落于三楼,对于老人孩子来说,上下楼十分不便。 现象三:小区会所成赚钱工具 据了解,目前扬城大多数小区会所的现状就是转为商用。 近日,扬城某小区业主突然发现自家小区内开设了一家大型超市,而这场地原本用作小区会所,归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该业主打听后得知,开发商已将会所卖给了个人,这让小区内的业主忿忿不平,大家对小区超市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担心一旦其长期开设下去,小区的安全将难以保障,噪音、垃圾会日渐增多。 物业公司看法:管理难度增加,但也无能为力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会所变成超市确实给他们带来了不少麻烦。外来人员的增多、车辆占位现象加剧等问题给他们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但该物业人员无奈说道,他们也无能为力,毕竟会所不属于小区物业公司,其性质本就为商业用房,更何况现在会所房产证在超市老板一方,他们也无权干预。 疑问:会所大胆“变身”到底为何? 1、利益驱使:小区会所普遍使用率不高,业主日常关注度度较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要想将会所继续维持下去,还需对健身器具、游泳池场地等进行维修保养,而这些费用大多则需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自掏腰包。因此,他们只能设法将其出售或转租以获得可观收入。 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对于小区会所的用途,开发商应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可擅自更改。但开发商敢于将会所改作他用或出售,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不无关系。如果监管部门只是一味提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按房屋规划执行,却不进行实质性整改和处罚措施,那么这一现象将无法杜绝。 3、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对小区会所等公共设施产权归属以及变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客观上让开发商有空子可钻。 焦点: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归谁? 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否任意处置小区会所。 业主观点: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会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物业公司观点:会所的存在类似于小区周围配有的**、医院等,一方面便利了业主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小区的附加价值。不过会所并不是小区房屋的附属品,并不归业主所有。 但是,会所是否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相关法律中并不明确。因此,会所到底归谁所有要根据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的具体约定而定。根据《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 建议:买房合同需约定会所问题 许多业主在购房时并不会在意会所问题,也不会计较合同中有没有涉及相关条款。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律师提醒各位业主必须进行事先维权。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对小区会所作明确约定,并将约定内容写入合同附件。同时,业主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违反约定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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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卖,架空层是不算产权面积的。 不过具体的要看高度面积等是不是具有使用资格,如果满足条件开发商还是可以申请的!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组请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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