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份协议在法庭是合法有效的
全部3个回答 >婚前因买房借款离婚法庭上怎么?
158****1516 | 2018-07-18 10:52:01-
141****0331 (一)首先此房产是王先生婚前用自己的钱款买的,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其中部分钱款是用借女友的,但是这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018-07-18 10:55:42
-
156****1228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增值快,往往成为双方的主要争点。
虽然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初购买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的需要而购买。同时此类房产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先期投资往往也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因其购买时的特定目的,在后期投资上如还贷、装修等,往往也涉及婚后夫妻大量的共同财产。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此类房产纠纷,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务处理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确定房产所有权的权属,即婚前取得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一方个人房产,婚后取得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为《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在《物权法》中明确确立的物权行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对房产实际投资的大小确定房产的权属。即虽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但若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大于一方先期付款的,房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小于一方先期付款的,则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均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装修等的部分财产,应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权益,如双方离婚,只能将共有权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拥有房产的夫妻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的对价。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现行《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即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房产权仍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其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投资的,该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应将共同投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合理考虑共同投资部分的增值收益或共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贬值损失。 2018-07-18 10:54:41 -
133****7414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在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存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款并在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就申请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就告终结。购房者此时已经取得所有权,只是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用途大,而往往成为双方主要争点。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由此可见,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贷款的,该房产属于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2018-07-18 10:54:19 -
155****0805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18-07-18 10:54:00 -
157****1055 3年前,柳某购得一套商品房,**9.2万元,余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柳某与汤某结婚,此时柳某贷款已偿还6.3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今年年初,汤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房产的归属未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柳某继续使用。 汤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本案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就是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即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柳某与汤某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2018-07-18 10:52:43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一,婚前购房的,离婚时,该房产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房产的分配: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如果是贷款房:1、物权法规定,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法院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3、另外,**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规定了,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一般判给该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补偿,剩余贷款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明显允许按揭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对房屋可以进行分割。4、上述悲惨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也没有请专业人员帮助,以至于没有能向法院提出有利于己的合法主张,当然,某些个别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也可能是一个原因。如果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婚前共同买房,只要登记为你们二人的名字,肯定还是你们两人的财产2、婚前买房会登记份额,按份额分割即可3、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以一个人名义买房,由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登记人的人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你的出资,会予以返还如果婚后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登记为两个人的,就是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小孩,过错方不分少分的原则分2、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是该方婚前支付**款,那么一般判给他,剩余债务他还,他给另一方补偿3、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该方婚前与他方共同支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4、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婚后买房,则是共同财产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分割方式如下:①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婚后一方还贷,房产归婚前贷款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分割。②婚前以夫妻名义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法院依法分割。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之后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后该不动产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协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没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后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
答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