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啊!
全部8个回答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没有签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142****2375 | 2018-07-17 21:45:33-
143****6043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一个组织,业委会成立与否,在于小区业主是否有这个需求,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和业委会是否成立无关。没有业委会,不妨碍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在小区入住以前,开发商有权利安排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这个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一般到业委会成立之日为止。开发商的这个做法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合法行为。
你所说的不需要物业服务,只不过是你日常生活中对物业工作的认知不足。物业工作不只是看门和打扫楼道而已,还承担小区公共卫生、绿化、设备设施养护、能源供应保障等等工作。
别的不说,单单垃圾清运一项,小区垃圾一个礼拜不清理,这个小区就没法住人了。俩个月不清掏化粪池,小区内就会污水横流。电梯坏了没人修,楼道灯憋火了也没人管,小区闲杂人随意进出,治安事件天天不断。这种生活你想过么?这些工作,就要依靠物业公司来做。 2018-07-17 21:46:31 -
153****2797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2018-07-17 21:45:59 -
142****9465 小区有无业主委员会,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条件。在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保护业主合法权利,执行先期物业合同,业主应按先期物业合同交纳物业费。当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和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如该物业被业主大会选中,应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合同,业主应按新签订的物业合同交纳物业费。现在物业都不和业主委员会办交接、签合同。办事处、房产住宅局说是指导,对此根本不管,这是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按理说,业主和物业就是合同关系,没有物业合同,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交不交物业费的根据,是有没有物业合同。小区物业的更换,要通过全体业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的。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如符合条件,应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否则,保护业主合法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
2018-07-17 2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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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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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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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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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以没签合同为理由不交物业费,是没道理的。如果业主拒不交的,物业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必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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