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是自然增值,增值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而致,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等随着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一方的婚前个人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中对该房屋的修缮而产生的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自然增值说的就是一种自然发生的事情,和人为没有关系。婚前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①产证署应进行充分协商婚前财产为各自,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约定例外,婚前房产如果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而未在相关证件中体现房屋所有权利,那么双方反目的时候,在分割财产时难免处于不利位置。②买房钱款约定清楚年青人买房需要向父母借助,买房时如已写明两个人的名字,还要再签署协议。因为双方分手,在无任何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为赠予两人的归共有,父母也无权追回这笔钱是不公平的。
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是自然增值吗?
155****2234 | 2018-07-17 21:13:31-
131****9900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支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因为支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盼归支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为了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纷纷上演了房产证加名(即房屋产权人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一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房屋、土地的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2018-07-17 21:14:24 -
152****6550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7-17 21:14:17 -
157****8333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7-17 21:14:11 -
152****1343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7-17 21:14:07
-
答
-
答
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越来越注重家务劳动价值,认为家务劳动应当于外出工作、投资经营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价值。特别对于一些全职太太或全职老公来说,在家带孩子或者照顾父亲,进行家务劳动,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何况有些夫妻,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工作需求,而不得已而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所以,对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这部分的劳动与贡献,公平处理各方财产。另外,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判断一方是否对经营出租房屋作出过贡献,恐怕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界定本案中的房屋租金性质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房屋所有权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租行为始终是由其一人操作,另一方对此没有付出过任何劳动与贡献,则可以认定为该租金为其一方个人财产。反之,该租金应属于经营性收益性质,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全部4个回答 > -
答
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二、房屋增值税计算方法:1、增值税(约为房屋售价的5.5%,满两年免交),原业主缴纳。2、个人所得税(房屋售价差额的20%或房价的1%,家庭唯一住房可申请免税),原业主缴纳。3、契税(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上为房价的3%,应办理相关优惠手续),买家缴纳。4、房屋转移登记费80元,买家缴纳。5、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过户费,有些地区已取消)(住宅3-4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买卖双方缴纳。6、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如果原业主已经交过,则办理转移到买家名下即可。原业主已经交过的买家可不交,否则应补缴。7、土地收益金(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依次为1%、2%、15%,商品房不缴纳此费)。原业主缴纳三、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只有不满2年持有的二手房,过户才需交纳5%的增值税。
全部3个回答 > -
答
①位置是投资取得成功的最有力的保证。②商圈也是决定房价的关键因素,所购房产地处的商圈的成长性将决定该房价的增长潜力。③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任何环境条件的改善都会使房产升值。生态环境要看有无空气、水流等公害污染及污染程度等④配套。在关注房产本身的同时,还要放眼所购房产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的齐全与否,直接决定着该地段房产的附加价值及升值潜力。
-
答
房产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1、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对这两个因素的内含、范围和确定方法等,税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收入额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3、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税法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是,对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则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