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全部3个回答 > 对老赖以离婚名义转移房产怎么办
148****6323 | 2018-07-16 23:04:42-
152****4337 因对方式是“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先将资产保护起来。简单点说,就是先把老赖的资产冻结了,让他无法转移。
若要申请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有的两种方式
传统方式:申请保全时,通常法院都会让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那么法院将驳回申请,不予保全。
保全担保可以用金钱担保也可以用实物抵押,有的还可以是由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通常担保物价值与保全物价值要相等。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其实这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
在保全过程中,如果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是要给予相应赔偿的,这保全担保也是为了此时的赔偿。如果申请无误,官司打赢了,**后,担保还是会退回来的。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18-07-16 23:05:37 -
144****4109 社会中有许多故意欠债不会还之人,在他们眼中,只要能逃避掉债务,什么办法都想的出来,其中**常见的就是转移财产。甚至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那么针对这种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老赖’,有什么方法去整治。其实,为避免老赖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老赖认为,只要能躲债,假离婚也未尝不可。明着是离婚,各种转移财产,等债权人好不容易胜诉,却没有财产来执行。 债权人也不傻,好巧不巧这时候对方搞离婚,摆明着是净身出户转移财产了。那么,得知“假离婚”真相的债权人该怎么办才能扳回局面——答曰: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该如何理解?也就是如何衡量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有人认为,只要是明显低价,即推定受让人恶意。 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其实假离婚转移财产这种方式都已经被用烂了,之所以还是会有人用就是因为家人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下,是很容易成功的。所以借钱出去一定要多了解对方的情况,也多了解一些关于债务在不同情况下被侵害利益时的各种应对措施。 2018-07-16 23:05:26 -
152****2737 说起离婚,往往被人们分为这么几个类型:外遇型、违法型、家庭暴力型、家庭功能丧失型等等。近些年又新添了两种类型——买房式离婚、躲债式离婚。
买房式离婚不用解释大家应该都懂,就是为了获取买房资格或者省钱而办理的假离婚。而这个躲债式离婚,就真真儿的是恶意行为了,这是老赖为了转移财产而采用的一种无耻办法,就这损招儿,坑了多少债权人??
难道面对这种老赖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其实并不是,针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有的债权人可能对“撤销权”这三个字比较陌生,先给大家用书面语解释一下,再用白话翻译一下,觉得书面语太长不想看的,可以直接跳到文章**后一段。
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合同法》地74条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怎么能衡量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呢?有人觉得,只要是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就可以推断出受让人存在恶意。
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
以下为太长不看版:
老赖普遍认为只要能把债务躲过去,假离婚小意思。明着办离婚,实为转移财产,如果债权人打官司胜诉了也没关系,反正到时没有财产可以强制执行。都是在社会上摸爬滚打这么多年的成年人,债权人明眼就能看出来,早不离晚不离偏偏这时候对方整什么离婚,就是老赖打算净身出户把财产转移出去嘛。债权人此时想要扳回一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了。
如果老赖在有债务缠身之时莫名离婚,且以明显不合理的原因净身出户,并且老赖的配偶知道这一情况。此时,可以推断判定其配偶存在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老赖和其配偶的离婚协议。如此一来,老赖假离婚的计策便不能成功了。事实上假离婚转移财产这种办法已经被用烂了,只是如果债权人不了解老赖的财产情况这种办法还是很容易成功的,所以贷款公司在借钱出去之前一定要尽可能多了解对方的各种信息,比如用极信云科的风控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还能查询到极其详尽的运营商数据,淘宝京东的消费数据,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知道借款人的收货地址、曾经出没的地点、所留联系方式是否为小号,有没有可能玩儿失踪,有可能躲到哪里等等你有可能考虑不到的信息。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多了解一些关于债务在不同情况下被侵害利益时的各种应对措施。
2018-07-16 23:05:13 -
143****8859 申请法院执行老婆的财产,在债务期间逃避的行为无效,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018-07-16 23:04:55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法律咨询】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存款,比如将存款转入父母、兄弟姐妹名下,另一方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可以要求收到存款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对转移存款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其他共同财产。【律师分析】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进行处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该笔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离婚时一方将自己名下婚前的存款转移出去的,不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提出权利主张。二、对存款的处理不合理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直接汇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父母、兄弟姐妹取得这笔存款并没有合法的理由,同时使得夫妻中的另一方遭受损害,父母、兄弟姐妹取得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而另外一些当事人则可能将其名下的存款用现金的方式取出,然后再存入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或朋友的账户。由于这样的转移财产行为不那么明显,另一方应要求对于取出存款的用途作出合理的说明,如果对方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即取出的资金明显超出了其本人正常的生活、工作需要,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存款的,如果夫妻双方还要其他财产的,应当要求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其不分或少分。【律师提醒】因为存款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容易对其进行转移。因此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如果其中一方名下有较多存款的,另一方应当尽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在相应期限内提取离婚诉讼,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一旦对方转移了其名下的存款,则往往要另行起诉,要求收到存款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而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如果对方除了上述存款以外没有其他财产的,则对方必然会遭受重大损失。
全部3个回答 > -
答
1、房产证是你的名字的,那么你就不需要办理房产转移,只需要将你们的离婚协议书拿到民政局盖章确认留底就可以了,以后需要卖房则提供房产证和协议书就可以了;2、若房产证是你配偶的名字或是你们双方的名字,那么你同样需要将离婚协议书拿到民政局盖章确认留底,可以的话**好是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该房产产权属于你的,回头等房产证办理出来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则需要还清贷款后拿出房产证到房产局凭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办理更名手续;
全部5个回答 > -
问 公积金转移怎么办答
(一)申请办理转移时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1、内部转移: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发生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的单位之间的转移。应提供: 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账号及单位账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外部转移:指职工调入的新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到中心审核应提供资料:新单位出具的经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证明(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个人帐号及单位帐号和缴存银行)、原单位出具的 “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异地)”申请; 到原缴存银行办理应提供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的异地转移申请、原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公积金转出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证明→原单位持填制完成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转账支票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2、外部转移: 转出职工向原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证明→原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并附异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到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原单位持填制完成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中心审核意见书、银行电汇单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转出。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