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合法地位,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可以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物业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日常监督物业服务。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首先依法成立业主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网上及律师答复很多,具体可以向主管部门房管局或街道办咨询。现实中**重要的有如下几条,共享:1.做好舆论宣传动员工作,发动业主积极参与,便于后期超过双过半的规定。2.成立强有力的发起人小组,且要有很强的内驱力,尽可能的募集些资金。3.处理好包括物业在内的相关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4.合理合法合规,严格按法律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业主自己的组织,才是有效解决物业不作为的根本途径。在这一过程用要学会谈判,博弈,妥协……。**终达到业主民主自治和物业阳光共管小区。关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改进的,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严重的可通过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所以,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只能由小区的所有业主共同来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但这个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有这个时间和精力召集所有业主讨论这个问题,那倒不如顺势把业主委员会成立了。
全部3个回答 >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153****6176 | 2018-07-14 21:29:41-
146****7317 1、车位问题:小区建成时有规划的车位,收益属于车位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公共区域的定义很广,有证明指明为公共区域的可以视收益为全体业主,但是,车位出租费用的一部分应为物业服务单位的酬金。
2、商业广告的收入理论上归于全体业主,倾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管理的管理成本。
3、门面房的收益应归于出租人。
4、公示公共财务情况属于公共权力,一般由业委会执行。个人无权。
5、您所说的维权是指的什么方面?起诉的话有否确实举证?责权是否已经通过相关书面文件说明? 2018-07-14 21:58:10 -
136****1397 小区没有业委会应当由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如果因为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当然也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这样就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018-07-14 21:58:04 -
156****2757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签合同,只有政府部门代为聘用物业,比如居委,街道,房办之类的部门。 2018-07-14 2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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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611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业主本身,如果没有人愿意受累不讨好,当然没有人当委员了,所以会导致成立不起来。
尽量还是多跟邻居们沟通,这样别人会有出头的,你跟谁都不熟,同样他们也是谁跟谁都不熟,不会有人愿意当业委会委员的,再有,大爷大妈们对物业什么也不懂,很容易被忽悠的。年轻人又会觉得没时间管这事,真管这事了又会让别人觉得他在这里挣钱了。总之,除非有几位及其正派的党员,街道力度再大也成立不起来。
成立业委会靠的是业主团结,团结的业主没有成立不了的业委会。我接触过街道不给成立业委会,**后业主官司打赢了才成立的,你们业主如果不团结,就是想给你成立也成立不了。 2018-07-14 21: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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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物业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物业投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的房管局、建设局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投诉的处理结果必须回复给业主。当地乡镇街道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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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具体请依据该地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来执行,通常规定是3-5年之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举例介绍:《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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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这个适合比较长远的方法。急的话,就集体签名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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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的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进行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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