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在流拍后,政府要花更多的资金来进行下一次拍卖。政府要把拍卖费加到下次的拍卖中。 但是价格不会张的很多。
全部3个回答 >拍卖时间过国土地还可以卖吗
156****4192 | 2018-07-14 14:56:18-
134****0047 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耕地归农村集体组织(即村民集体)所有。如果说真的象你说的那样,直接由政府拍卖,则是政府侵犯了农民的权利。可以以村集体组织为原告以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此为民事侵权纠纷案。
一般地说这应该是为建设需要,由政府先行征用,在征用后另行招商,这是合法的。招商所得是要部分上缴国家财政,部分地方财政留用的,不可能全部分给农民的。
政府征地应当依法给农民以补偿。这补偿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分为三种:一是征地补偿,是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统一收取,用于集体的公益事业;二是安置补偿,是给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三是地上物补偿,主要是房屋、树木和你说的青苗等,这是给地方上物所有人的。
如果是政府征地真的没有给予补偿,你们可以向该级政府的上级政府反映,如果对上级政府的处理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政府。此为行政诉讼。 2018-07-14 14:58:38 -
145****0806 日前,上海高院正式对外公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宣布从3月1日起,全市法院全面实行“网络在线”司法拍卖。
上海法院每年有2000余件司法拍卖案件。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6年,上海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成交金额所占比例从28%上升至64%,网络成交件数由19% 提升到53%,仅2016年,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价超过1000万的标的就达414件,其中1亿元以上的有18件。
据了解,2016年8月,**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高法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站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2018-07-14 14:57:36 -
135****7252 你好,可以拍卖。 2018-07-14 14:57:17
-
158****3898 不一定。这和开发商有关系。 2018-07-14 14:56:46
-
答
-
问 土地可以拍卖吗答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交易的 如果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储 变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之后拍卖 成交价款归政府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被征地村民的补偿因各地政策和
全部4个回答 > -
问 土地可以拍卖吗答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法院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对除国有土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1、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在法院受理的房产民事案件中,因当房产事人用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而导致的房产诉讼案件较为普遍。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房产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逃避或无其它财产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抵押房产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需依法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进行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其他的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全部4个回答 > -
答
不能!国家禁止农村土地买卖!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集体土地如何成为国有土地 A、各类土地的概念: 按土地主体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按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注: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审批权限: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 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 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机关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报次申请农用 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 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 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 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 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 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全部5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