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不能购买的,只能承租。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全部3个回答 >怎么退廉租房
145****1985 | 2018-07-13 20:22:32-
141****3456 承租人合同期满需要退租的需提前到房管中心提出申请,由房管中心、物业公司验收完毕后办理退房手续。
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燃气本、水卡、电卡、钥匙等相关材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凭《退房单》结清水电费相关费用;再凭房屋租金发票、押金收据等到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如果你本人确实不能到现场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退房手续,需要提供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及其他退房相关资料。
退房手续如下:
1、提前到房管中心提出申请
2、先验房(有问题房屋,租户需自行进行修理和恢复)
3、缴纳完清水、电、气、垃圾处置费等
4、退还钥匙
5、缴纳完清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6、审批
7、退还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8、押金退还后电话通知到所在房管中心领取。
租房押金一般要在办完退租手续一个月后才退换。
退租需要哪些资料: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燃气本、水卡、电卡、所有钥匙、租金发票、押金收据,水电气结账清单等 2018-07-13 20:23:33 -
153****6963 基本流程: 申请退房→验房→结清水电气讯费用→物管处确认→退房(详细流程各小区略有差异,具体以小区公示的退租流程为准)
退租须知(部分区域可能要求不一样):
搬家或搬东西出小区开出门条需提供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主申请人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到房管中心领取退房申请表。
3 .将室内清洁做千净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恢复好;
4 .防盗门钥匙必须要是原装的 6 把(装修钥匙除外),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有6把主钥匙的锁芯;
5 .信箱钥匙2把,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锁芯;
6 .到水,电,气,有线营业厅完善报停销户手续:
7 .再到相关物管办公室办理验房手续
8 .将水卡,电卡,门禁卡,钥匙(防盗门,信箱)交到验房物管处.
9 .将 3 张解约通知单和水电气有线单据交到物管前台盖章。
10 .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2018-07-13 20:23:11 -
152****3192 一般来说,你需要同廉租房物业清点物品和房屋损失,无异议后。方可领取退房的表格,然后逐级盖章审批,系统退房。当然有些地区没有上管理系统的就比较简单了,甚至在物业或者住房管理部门当场办理完毕。 2018-07-13 2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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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廉租房如何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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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廉租房可以退吗?答
廉租房是可以退租的,这个是取决于租户个人的意愿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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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公租房申请资料: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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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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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XXX 区领导:本人 XXX,男,现年 XX 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 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 XXX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 XX,现就读于 XXXX,儿子 XX, 现就读于 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 有年逾 XX 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 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 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 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 什么钱, 生活拮据, 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 属于无房户,在查看 XX 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 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 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 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申请人: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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