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屋可以有条件的进行执行。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准许。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2、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3、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4、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
全部3个回答 > 农村集体土地私房法院能查封吗
156****7821 | 2018-07-13 10:51:37-
155****2610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依**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冻结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法院可以查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国务院国办发[1999]39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发[2004]28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第规定,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由于上述的限制、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效力,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因此;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厘清权属关系,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扣押。”由此可见。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变更 2018-07-13 10:52:39 -
156****7404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2018-07-13 10:52:10 -
151****2088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2018-07-13 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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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二、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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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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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出售是使用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规定,集体土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流转的如果你们村没有按法律规定办是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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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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