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全部3个回答 >本人死了,怎么注销房产证?
153****0674 | 2018-07-12 21:27:59-
152****1726 人死了 ,身份证注销了 ,房产证只需要把名字去掉就可以了。
房产证去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
1.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2.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2018-07-12 21:28:32 -
158****2161 先注销再转移 否则没有注销证明 有关不动产的转移因没有注销证明还要死者签字盖章 那就不好执行了 2018-07-12 2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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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705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018-07-12 2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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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房管局。(已房管局所说为准)房产证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核准→记载于登记簿→立卷归档。房产证注销登记办理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一)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二)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三)房屋所有权因放弃而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房产证注销登记办理需要的申请材料:1、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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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产证怎么注销?答
可以注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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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从而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如果准许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会导致没有适格的被告,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且继承人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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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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