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能收取你和开发商签订协议日期之后的物业费。在你公司实施管理之前的欠费,其债权债务和你公司无关,你当然不能取追收欠费了追问那如果我和开发商签订一年前的合同呢,假如就是说开发商管的那一年就是我们公司在管了,但是没和我们签订前期物业协议,跟开发商签的,里面有一条就是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样的话行不行?追答物业公司介入管理是需要公示的,不可能过了一年之后你站出来对业主说,去年是我公司管理的,需要补交去年的物业费。如果业主对这个说法,去建设局或房管局投诉举报,你公司就有欺诈嫌疑了。和开发商签物业合同,只有在项目开盘之前,也就是业主入住之前,这个时候物业公司可以和开发商签约。如果业主已经入住了,必须和业委会签约。业委会没有成立的,应该事先公示物业临时托管的协议及公告,并协助成立业委会,然后补签协议。业主入住之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委托合同时无效的。
全部4个回答 >物业前期服务协议什么时候签
137****1022 | 2018-07-12 20:10:48-
146****4546 物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有2种,第一个是和开发单位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通常此类合同没有有效期,一般都是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为合同终止期。
第二个是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常规物业管理合同。从《物业管理条例》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并不是无期限可以随意终止的。毕竟物业管理也有一个前期投入过程。所以实际操作中,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合同大多为3年一签。超过10年服务期,业主和物业之间磨合的比较好的项目,也有签了5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合同的。
政府对于时间长短并无一定之规,主要是签约双方协商制定。而一但把服务期限写入合约,双方都要遵守。在没有违反合约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2018-07-12 20:11:24 -
158****5713 物业前期订的合同有效期:小区如果业主心不齐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约定有效期与否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06年的楼盘到目前为止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是不正常的,更换物业公司必须成立业主大会,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小区有20%的业主同意由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选举,小区2/3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
小区如果业主心不齐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约定有效期与否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你们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或新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不合法,因为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单位必须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否则是无效合同 2018-07-12 20:11:18 -
148****4943 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进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般这份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一起签订的,(这方面条例上也有说明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2018-07-12 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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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规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可以签订有期限和无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通知物业公司撤离进行自治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可以进行自治管理,聘请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区域的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是合同的重要指标,如果业主大会在合同到期后仍没有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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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叫前期物业; 第二:没有“后期物业”这个词,出了上面介绍的“前期物业管理”之外,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下面说说两者的区别: (一)合同双方签订的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但合同对全体业主同样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费的定价原则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费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物业费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自愿合同约定。 (三)内容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包涵早期介入、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对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撤出,需要和业主委员会做好承接查验或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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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包含主要内容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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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使用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 物业管理处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的一个派出机构,本身既不具备法人资格,更没有签约权限。物业管理处的章也仅限于内部文件单据或张贴公告使用,不能用于合同等正规法律文书。因此物业管理处签署并盖章的各类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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