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房不管是否是拆迁户都可以买的房子,不管户口是属于哪个地方的都可以购买,而做为拆迁安置房是政府指定或是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而专项安置的房屋,所以属于专项化分,不是随便都可以购买的。
全部3个回答 >拆迁安置房属于普通住房吗?
147****1513 | 2018-07-12 15:48:37-
141****1853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018-07-12 15:52:13 -
131****2246 具体属于什么性质的要参照建房文件和房产证上的标识。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土地征用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房通常是在政府规定的区域以一定的价格、使用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补偿性住宅房屋。
在实际运作中,开发商为了盈利,在政府指定的回迁区域建设的房屋,往往多于补偿性房屋,多余的这部分房产的性质就属于普通的商品房了。
二、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2018-07-12 15:51:50 -
132****8669 如果已发房产证,根据相关部门的二套房认定标准,这就是你的首套房。如果没有核发房产证,那么你现在去购买商品房则应当按照首套房的政策执行。国家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有以下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2018-07-12 15:50:27 -
153****8590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018-07-12 15: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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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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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向当地市房管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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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九五年五月颁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发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来计算,网上很容易找到这些文件的。 下面是95年的详表,02年有个别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8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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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1、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购入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该房产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婚前房屋拆迁转化婚后分配,是婚前个人财产衍生出来的,属自然增值,故属于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偿还方依据偿还贷款可以要求相应的偿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2、依此推演,拆迁款基于房屋产权的话,则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贷款人有权主张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若是经营个人财产所得(如租金),按新的婚姻解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子本身仍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另外,要看当地的拆迁安置方式,如果完全是数砖头方式,所得利益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不是共有财产。如果考虑到人口因素,比如托底保障等,那就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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