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维修基金一般是交到房管局,在购买新房的时候,住房维修基金是必须要支付的,一般是由开发商代为收取,收取之后要统一交到房管局,会给购房人开具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单据,并且在指定的时间内转移到指定的账户当中,在使用的时候也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属于专款专用,不能够挪作其他使用。有些时候购买二手房也是同样需要支付购房维修基金的,因为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房屋保修期到修之后,房子的维修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在需要维修的时候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可以从维修基金当中申请到前去维修,不再需要向住户平摊,所以购买的二手房,虽然遵循着钱随户走的原则,但如果之前已经使用过一次维修基金,在购房人购买之后,账户当中的余额不足,还是需要补齐的。
维修基金是交到哪
131****6467 | 2018-07-12 1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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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30 1、业主维修基金是交给开发商,很多开发商都会有一个账户,只要你把钱打进账户里就行,并没有很多程序。公共维修资金是业主的,理应由业主自己决定,但现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将维修基金转入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北上广地区做得好一些,其它地区则很难做到由业委会管理。
3、能够坚持长久并良好运行的业委会目前不多,所以把这么一大笔钱交给一个极不稳定的机构来管理确实令人担心。 2018-07-12 11:49:23 -
135****9401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2018-07-12 11:48:41 -
147****7395 契税是在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做备案的时候交纳的,维修基金是在交房的时候交纳给物业代办理的。
契税缴纳规定如下:商品房契税需要在备案日期后90日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018-07-12 11:48:20 -
144****4888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018-07-12 1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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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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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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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交由售房单位,也就是开发商,但开发商只是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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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维修基金分首次交纳和补充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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