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集体在册人员平均分配,或按山地经营者与非同地经营者按一定的比例分配。
全部4个回答 >近几年征地赔偿款分配比例
155****5882 | 2018-07-09 21: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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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516 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事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纠纷和推进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据福建省统计,被征地农民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和使用不满,以及认为征地补偿费用被侵占、截留、挪用、抵扣而上访的比例占到土地信访案件数量10%左右,成为土地信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可见,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诉求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从职能配置看,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监管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具有监督的职权或职责。从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乃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三定方案”中,也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这方面的监督职责。
征地审核审批、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是征地前、中、后期三个方面的事情,对征地审核审批和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越权或是滥用职权。
从现有规定看,相关文件存在抵触之处
2004年1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文件。文件规定:“各市、县(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牵头单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出台,2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规定也非常具体。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和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这样一来,闽政[2004]2号文件与国发 [2004]28号文件之间就有抵触之处了。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来看,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农业、民政部门,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定位是配合农业、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而不是牵头监督。因此,不管从政策的效力上看,还是从发布时间前后上考虑,涉及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主体问题上,都应当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处理,这样也有利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反映问题,明确提出诉求的渠道,便于相关部门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和纠纷。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农业、民政部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农业、民政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有权监督,对被征地农民本身而言,他们既是土地被征用的人员,同时也是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直接监督者,是监督主体。不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了这一精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为保障本集体成员行使权力、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决定,这明确了本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使用;分配办法的决定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不仅赋予了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权,也体现了集体成员的监督权。
从实际工作看,相关部门的职责还需明确
法律、政策的规定非常明确,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能安在国土资源部门头上呢?究其原因,一是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使人们还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对此也没有进行细致地比较和掌握;二是习惯使然,在人们印象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然有责任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许多被征地农民对这方面不满或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时,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门反映,对这类问题的举报信,领导往往批转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长期以来也将其作为分内工作看待和处理;三是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当然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不能说就没有这项职责。国发[2004]28号文件**为明确地规定农业、民政部门负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责,由于时间短,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农业、民政部门在具体监督对象、如何实施监督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规章制度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规章,再加上彼此职责还不是非常明确,导致这两个部门还没有为主开展相关监督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配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分工上。农业部门应当结合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民享受的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和被征地农民意愿,指导调整承包耕地;民政部门应当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分配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符合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和抵扣征地补偿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8-07-09 21:53:32 -
158****0263 你弟弟牵过去,土地也等于重新给他在那个队分了,所以,他在那个队拿到了补偿!
一人只能有一份土地!这是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你家现在的户口上,就你们小家和父母,土地也是你们的,补偿也是人均分配!换句话说,这次补偿和你弟弟一家没关系了!你婚后老婆户口进来了,就有一份土地属于她!孩子出生也有一份!这次补偿金里也有他们的分配权利!
户口本上的人,人均分配!
追答
这也就是为何大学生需要把户口转走,女孩出嫁要把户口转走,这其实就是牵扯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
户口在哪里,利益就在哪里。
如果是父母过世,父母那一份,就要按照遗产来计算了,按遗嘱决定,或者姊妹弟兄协商分配或者均分! 2018-07-09 21:53:24 -
145****5722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2018-07-09 2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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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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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二、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一方的房屋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然后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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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百分之50同比例分到子女及配偶名下、母亲的自己的百分之50这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再加上分配给他的是属于她的,如果此房是婚后财产,继母有权分给她自己的孩子,按她自己份额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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