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建筑形态,很多高层建筑的确会不配备自行车库(储藏室),因为单位面积密度高,而自行车库只能平面展开,外加公摊较多,不可能一一配备。
全部3个回答 >为什么高层没有自行车车库
159****2230 | 2018-07-08 16:13:11-
151****1763 节约用地 2018-07-08 1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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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181 不是一套房子配一个自行车库吗?是地下车库吧?地下车库一定要买啊。 2018-07-08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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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23 1、看建筑形态,很多高层建筑的确会不配备自行车库(储藏室),因为单位面积密度高,而自行车库只能平面展开,外加公摊较多,不可能一一配备。
2、市面在售多层,小高层往往会配备自行车库,且必须捆绑,好在面积一般都不是很大,但是公摊普遍较大,当然售价一般在1200-2400左右;
3、有些自行车库开发商特意加大尺寸以便于业主打造地下室,比如铂金府邸的一楼部分,望湖公馆的一楼部分,其实都是我们传统说的自行车库了。 2018-07-08 16:14:31 -
141****0082 用别人的总归太麻烦了,而且人家愿不愿意还是个问题。关键是不想去麻烦别人。我家都是汽车,之前没考虑过要自行车车库。。现在家里有辆电动车要充电,不知道怎么弄啊。当初物业说有集体充电的地方的。。而且楼底下就那么大,不可能每家都能有自行车车库。所以也就没买
2018-07-08 16: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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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叫开发商另外给回迁户安排其他同类型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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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我遇到过,我是从事房产销售的.我们销售的储藏室就和你的自行车车库差不多,也是没有产权的.车库我们有产权.针对自行车车库没有产权的问题,他们给你在合同上圈的不一定是有效的,因为,他们所给你圈的可能是你房产局已经备完案的合同,你的合同圈上了,可是房产局备案的不一定也圈了,也就是说他们给你圈的根本就是不生效的.生效的应该是在房产局备案的.针对这种情况,其实可以与开发商协议签定买卖补充协议书,说明自行车车库存归你个人所有.事实上他们也应该提供这种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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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如前所述,居民购买商品房的**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因此,在《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当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范》中规定的必须配建的东西的产权并不一定都要归业主,如《规范》中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设备设施的产权并不一定要归该居住区的业主所有。那么,什么样的配套和附属的产权应该归业主所有(与房屋产权合一),什么样的配套或附属不归业主所有(产权可独立分设)呢?从使用效能的角度来看,附属或配套与购买的几十平米住房之间实际上是互补的关系。其产权与房屋合一归业主还是独立分设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共同满足同一需求(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时,是不是使用效能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替代品或使用替代品代价将相当高昂)。如羽毛球拍和羽毛球是互补品,但它们可以独立分设产权,分离开来作为产权交易的标的。因为对于一个购买了羽毛球拍的人来说,满足相同需求的羽毛球随处可得。但是,房屋和地下停车库却不同,如果购买了小区房屋的业主并不拥有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去寻找一个替代品去停车将相当困难。所以,业主的房屋和车库产权不能分设,不能分设意味着这一对互补品合一,作为同一交易标的物来交易,即业主购买的房屋当中已经包含了能够满足其停车需求的相应设备设施。其实,不仅仅是地下停车位,小区的道路、绿地、光照、游泳池等等,都属于这种性质。至于停车位具体的配建比例以及道路、绿地、光照等的实际标准,直接取决于人们对居住质量的需求,间接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以南京为例,八十年代的居住区有足够的自行车停车位就行了,九十年代一般住宅要求配建20%的汽车停车位,2003年开始要求配建80%的汽车停车位。不管是多少,这个比例反映了在一定时期一个南京的普通居民正常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停车需求。如果其产权与房屋独立分设,将极大地影响居住和生活质量。第二,附属或配套本身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即商品属性)。除了考虑附属或配套的替代性(竞争性)以外,确定其产权还应该考虑这种附属或配套本身的商品属性。居住小区的**、医院、邮局、超市等,也是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是《规范》明确规定了配建比例和标准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产权不归业主所有。原因在于对于这些附属或配套属于公共物品,无法也不能让某个业主或某个小区单独享有其产权。所以在《规范》中把这些东西列入“公建配套”的范围当中。这样,对于绝大多数居民小区来说,一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是房屋使用效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无法替代;另一方面,小区停车位受益范围就是该小区业主。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归业主所有时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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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楼车库是有门独用的车库不算公摊面积,不是全体业主共有。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独用车库的使用权归属的从其约定,车库的高度不足2.2米是不计建筑面积的。如果车库是开放式的车位,产权人不能确定的无论是否计算在公摊面积以内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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