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系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类住宅”乱象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短期GDP、税收及区域发展外在形象等考虑,注重发展工商业。而存量工商业用地主体也想实施“工(商)改住”,却既不愿做配套、也不愿补缴土地出让金,遂屡屡打擦边球。因此,在严厉打击“类住宅”的同时,更要改变供地激励,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楼市调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密集,短短1个月,30多个城市密集、高效率地出台调控政策,覆盖一二三四线城市。限购限贷从住宅扩大到非住宅,调控手段也扩大到限制离婚购房、企业购房、交易对象等,限制学区房、异常形态房屋(例如车库)炒作。即便投资资金会找漏洞钻,也相信调控利剑会第一时间亮出,并堵住漏洞。调控频度和力度不断“加码”,源于不断抬头的投机炒作,甚至哪个城市没有被限购,哪个城市就出现抢在限购出台前买房的炒作现象。投机炒作抬头和扩大,或将使去年10月以来本已稳定的楼市再次火热和泡沫吹大。3月26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提出打击酒店式公寓等“商住类”投资的9条意见。这不是北京第一次打击“商住类”投资,2015年在通州“副中心”规划还未落地时,闻风而动的投资客便潮水般涌向通州,当年“酒店式公寓”成交面积相当于2014年的1.7倍,价格上涨12%。2016年,北京强化了住宅限购限贷,投资资金大规模涌入“类住宅”市场。全年北京普通住宅成交50462套,酒店式公寓成交62844套,居然超过了普通住宅成交。今年前两个月,北京酒店式公寓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45399元,比2016年全年销售均价上涨了52.5%,而同期普通住宅每平方米37967元。“类住宅”火爆,是当前楼市投机炒作泛滥,资金见缝插针的缩影。“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原是针对短期商务旅行人士,在城市商业或商务中心开发的“宜居宜商”建筑。多年以来,这类房屋仅作为住宅的补充,年度供应和销售均不足住宅的十分之一。近年来,随着热点城市强化住宅限购,资金遂开始涌向不限购的“类住宅”。当然,被限购和高房价挤出的需求,也是“类住宅”变得如此吃香的原因。深圳近期70%的新推盘为“类住宅”。“类住宅”销售突然放大,京沪深表现**为突出。2016年,北京“类住宅”销售面积增长196%,销售套数首次超过住宅,占商品房成交总数的60.1%。2004年,深圳“类住宅”在商品房成交中仅占比4.5%,2015年升至11.5%,2016年升至17.8%,近10年销售价格年均涨幅达到16.1%。2016年,上海“类住宅”成交27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5%,销售均价达2.57万,同比增长23%,在售“类住宅”楼盘消化周期仅5.3个月。不能否认,住宅价格高企的背景下,“类住宅”确实发挥了补充住宅供应不足、缓解房价高企的功效。对非户籍人群,“类住宅”或许是他们在大城市实现“住房梦”的唯一途径。同时,“类住宅”整体均价明显低于同区域商品住房,也迎合非户籍人群收入现状。而且,“类住宅”增加了低租金房屋的供应规模。此外,这事实上也是规划管制与市场突破管制的结果。大城市住宅用地需求**大,但由于土地用途管制、片区规划限制,加上各区都要发展短期税收和GDP贡献大的工商业,造成一边是住宅需求不足,另一边是商业办公、工业严重过剩。结果就是,开发商打擦边球,开发“类住宅”。由于住宅销售更能赚钱、更快回笼资金,更易于让土地卖个好价钱,地方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是,在规划报建审批阶段,让**小分割单元面积报小一点,便于以后的切割改造。批后监管也存在问题,上下左右切割成小单元,而且煤气管道、卫生间、外挂空调接入都预留了接口,所有这些都是监管漏洞。从实际调研看,“类住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城市分区规划,造成城市生活和生产功能区混杂穿插,用地效率降低、久治不愈的“城市病”越来越突出。而且,“类住宅”大行其道,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空间分割,也让消防和安全形势愈加严峻。更重要的是,“类住宅”基本上迎合楼市投资需求、投机炒作,缺乏教育、医疗配套,不仅浪费土地资源,且导致楼市投资氛围恶化,更导致投资需求潜藏和隐性化,让楼市和金融风险隐蔽,恶化了系统性风险。同时,这也导致区域开发的“房地产化”趋势,资金严重“脱实入虚”。2015年以来,北京和上海均发布政策抑制“类住宅”蔓延,如暂停网上签约等。此次,北京出台的政策,从设计报建、交易和再交易对象、银行贷款、中介代理等各个环节,全面堵死了“类住宅”作为投资增值资产的生存空间与变现渠道,促其全面回归商业办公楼的原有功能。全面封堵,短期内确实会起到抑制投机炒作的功效。但我们更该反思“类住宅”火热背后的问题。环视国内外,城市土地供应的弹性都很小,在人口向大城市迁徙的大趋势下,大城市土地供应弹性更小。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多次强调大城市增加供地,但从反馈的信息看,增加供地确实很难,关键在于盘活低效闲置的存量土地难度高。一方面,“类住宅”反映供地不合理,大城市40%至50%的存量用地在工商业上,住宅用地普遍不足20%,而欧美那些大城市的比例刚好反过来。“类住宅”乱象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短期GDP、税收及区域发展外在形象等考虑,特别注重发展工商业。而存量工商业用地主体也想实施“工(商)改住”,却既不愿做配套、也不愿补缴土地出让金,近年来屡屡开始打擦边球,向“类住宅”寻找盘活途径。因此,在严厉打击“类住宅”的同时,更要改变供地激励,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大城市产业结构升级较快,新增用地要向住宅倾斜,加快盘活存量土地,特别是低效闲置的工商业用地,并同步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来源:上海证券报) "
全部4个回答 >土地出让金按多少年摊销
153****9594 | 2018-07-07 21:25:25-
134****6986 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长不超过2年缴清。 2018-07-07 2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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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46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018-07-07 21:26:01 -
132****8159 你好,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2018-07-07 2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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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后不过户 老赖获刑一年半被告通过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两起判决导致法院执行面临复杂局面男子李某在卖房后不但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终致使判决无法履行。5月31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申请执行人诚挚地道歉。”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悔过。卖房后不过户拒绝执行判决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某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后杨某支付购房**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杨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某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某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房产转移给母亲逃避执行针对被告人李某有关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而无法履行过户义务的辩解,法院认为,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卖前,李某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某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而李某在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母亲,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正是因为李某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悔过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转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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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与工业用地的差价补交出让金,同时还要考虑政策因素、规划因素等诸多条件,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再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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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扩展资料:(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政府往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地价,可根据市场来定价;(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部分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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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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