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婚前个人财产,因购房向银行贷款亦属于他婚前个人债务。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全部4个回答 >婚姻破裂以后,如何让对方放弃婚后房产产权
131****0064 | 2018-07-04 08:38:44-
134****8550 您好!婚姻存续期间,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现在变成一人所有。这种情况可以由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份额赠与另一方,双方之间签订赠与协议,并将该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同时,房产证上的两个人名字变更为一个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018-07-04 08:39:49 -
146****8732 1、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的(婚前或者婚后不影响):
这种情况下,要做的就是搞清楚房子的产权状况,虽然房子可能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由于是双方共同出资,仍然是共同财产。
至于分割财产,一般按照下面的逻辑处理,如果已经还清贷款则对半分了吧,如果没有还清贷款则只能分割已还完的部分,剩下仍在还款的部分房屋价值由取得房产产权人的一方单独继续还款,同时补偿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
特殊情况:如果你们的房子在婚前就办下来房产证,而名字只有一个人,而对方无法证明出资情况,那么这套房子很大可能就属于这一个人了。
2、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并拿到产权证的房子怎:
这种情况没啥可说的了,人家都全款买了房子,而且是婚前,即使后来婚姻破裂,房子也属于婚前财产,不能分割。房子**跟另一方基本没啥关系了。
3、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全款买房:
这种情况下要细分成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登记为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视为对自己的赠与,也就是说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分割;其二,如果登记了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属于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分割。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了小夫妻的名字的房子: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持有房屋价值,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018-07-04 08:39:34 -
142****1113 我国现有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要确认婚后的购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夫妻二人前往公证处进行房屋产权的公证,已确认一方的绝对产权 2018-07-04 08: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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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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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碃亥百酵知寂版檄保漏年月日,甲方订购***住宅一套,共计付款人民币**(¥**)。现因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因甲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购买,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共有的房屋产权,此后无论何时何地,不得索要该房屋的所有权和部分所有权。因该处房产由甲方贷款购买,因此该房产的贷款及欠款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须共同偿还贷款。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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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贷款清偿完毕的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进行计算。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率,不动产**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在计算不动产**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即(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率)/2=(10*200%)/2=1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2、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3、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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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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