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承租人是你父亲、当初只是给你爷爷居住:这套房子的实际承租人只是你父亲,即使将来买断了产权,也只是你父亲一人的财产。2、至于你说的居住权:是否允许你姑居住,应由你父亲决定:你姑不是你父亲的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是无居住权的。3、至于将来的拆迁补偿款是否会有你姑姑的份:要看拆迁时是按实际居住人数补偿还是按户口补偿,如果是按户口补偿,有你姑的份;如果是按实际居住人补偿,她不在此居住就没有你姑的份。4、现在你姑要求住进来:你爸可以找单位要一份公房管理规定,以你姑不符合条件为由直接拒绝。5、关于补偿:不建议现在就给你姑,因为将来拆迁时是否会有她的补偿还要另说,如果按规定有你姑的,反正也是拆迁方给,人家给多少就让她拿走她的户口应得的份儿,如果到时只补偿实际居住的人,就可以不给她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1、“公房的话,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1)一般不是,户口在,还应在所承租的公房里实际居住、是原承租人的直系近亲属才行。(2)你姑没有实际在此房居住、你家一直居住:房子应是由你父亲成为继续承租人,建议找公房所属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为你父亲。2、“如果她硬要住进来,我们一点办法也没有吗?”:(1)找公房所属单位解决,她是否有居住权,也要**终由单位和房产所在地政府的公房管理具体规定决定(到房子单位或是所在地政府现行文件中心去查询)(2)**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将你父亲认定为继续承租人,你父亲成为承租人后,你姑就无权居住了。3、“如果要求我姑姑的户口出去,那是否要付房价的几分之一给她呢? ”:(1)房子还没拆迁、你们也还没有产权,所以现在要求她迁户口,你们不用给她什么补偿:万一将来拆迁时补偿不是按户口、而是按实际居住人口补偿,你们给你姑补偿就算是白给了。(2)但如果为了减少麻烦、你家和她协商后自愿给的,也没人限制。
全部3个回答 >公房使用人是承租人吗
158****1751 | 2018-06-28 18:30:10-
133****0037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租赁户主的。
如果户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实际居住,拆迁补偿都有份。
如果购买产权,经协商一致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也可以把同住人名字都写上。 2018-06-28 18:30:52 -
146****3692 公房承租人可以同时多个人,可以同时2个承租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8-06-28 18:30:42 -
132****7605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实践中,公房承租人该怎么确定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的一些介绍,仅供参考。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十分普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延伸阅读: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2018-06-28 18: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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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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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视为共同居住人。她可以把老人公房的产权买下来如子女间对此问题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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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公房使用人答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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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公房管理部门这样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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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2013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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