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规定来看,单位自建房销售给内、外部人员的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行为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同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集资建房是房改初期为解决各单位住房紧张问题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现在住宅业已全面走向市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制度改革已经结束,也就不存在集资建房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34号)也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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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835 | 2018-06-22 22:04:26-
137****7084 营业税5% 城建税(7%或5%或1%根据所属地却定)教育费附加(3%)
土地增值税1%预交
商品房所得税按销售额*核定利润率*33%预交所得税
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要预缴
2018-06-22 22:10:01 -
142****0297 1、对于你对外销售的住宅:
(1)、依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论,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售房收入应并入当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31号文及你省级税务机关就该文件的转发文件及和其它相关文件清算你对外出售住宅所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2、你用于自用的商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用)和土地使用税;若对外出租,则应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见你补充的问题,如果没有开发资质,而又想开发房屋(一部分)对外销售的话,你可以委托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开企业来进行代建代售。这里所述的资质,就是企业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 2018-06-22 22:09:29 -
134****4041 从税法规定来看,单位自建房销售给内、外部人员的行为,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行为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同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集资建房是房改初期为解决各单位住房紧张问题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现在住宅业已全面走向市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制度改革已经结束,也就不存在集资建房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34号)也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18-06-22 22:08:23 -
158****6532 不能对外销售,从用词上理解对外销售应该属于经营行为。应该说转让还是允许的,在企业对外转让自建房产时,先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还要将划出的土地房产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规定、城建、消防乃至发改委等部门。
2018-06-22 22:08:07 -
136****0712 销售自建房,可能有两项应税行为,自建的建筑业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单位销售自建房,毫无疑问,两项都要交!
个人销售自建房。自建的建筑业营业税可能要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肯定不用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9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施行后,该规定目前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人认为,如果自建房销售行为发生在2008年12月31日后,个人销售自建房,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要缴“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也有人认为,该条款与原营业税细则条款相似,仅指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不适用以前自建的房子。
国家对个人自建的优惠政策,应该是疏忽了,目前这是一个税负不公平的瑕疵。
补充:
我的理解,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都不用交。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都要交。
2018-06-22 22: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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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少给了一个已知条件,就是你们的成本利润率。你们自建销售的,要按自建按建筑业纳一个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纳一回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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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建筑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自2005年开发建造一座沿街楼房,近日完工。该公司已将该楼房转作固定资产,并已全部租赁给个体经营者。该公司财务人员问:公司这种行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不必按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该公司自建建筑物出租,既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不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对将沿街楼房出租收取租金,属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其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该公司开发的沿街楼房,已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见,有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对自建建筑物转作固定资产并出租是否视同销售方面,规定不同,企业对此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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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法规,只允许少数农村允许自建房,农村自建房在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因为不涉及到土地征用问题,需要交纳的税仅有耕地占用税和附加税。 但是,除税以外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各地的规定不尽一致。通常有水利基金、新型墙体基金、白蚁防治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这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耕地占用税纳税额税率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各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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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的自建房出手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1%-3%(第一次买1%,非首次3%))买方; 4、所得税1%--20%差额(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免),卖方; 5、交易费6/平方,买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 7、营业税5.6%(满五年可免)。 请注意: (1)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且满五年才能免营业税; (2)买方是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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