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来讲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如写了放弃产权的具结书就代表你放弃了此房的产权,加不加名字倒是其次,不加的话房子也有你的1半,!
全部4个回答 >婚后买了套房是老公个人产权为什么老婆得写具结书
135****2612 | 2018-06-21 18:21:05-
145****7676 你签了那份协议,且房产证上只写她的名字,表示你放弃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她独有。
反之,你不签,婚后你们出资共同买的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不是我们要求的,难道不是必需签的吗?我还以为是要写她的名字就必须签这个,交易处的人只是拿出一堆文件让我们签字,也没说明是做什么用的。
追答
慎重考虑。
若你个人婚钱已有房了,现在属于第二套房得话,可能出于避税?但我还是建议你去房产交易处再咨询一下为什么。毕竟怎么都好,你签了,以后的麻烦就很难解决了。
确认东莞没有这样的要求。
追问
我俩都没房子
追答
婚前都没房子的话,就没必要签了,除非她想要你放弃这份婚后财产。
不签这个,不会影响房产证的办理及写她的名字。
还是那句话,建议你去房产交易处再咨询一下为什么。同时也和你老婆交流一下为什么要签这个。
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因这个影响双方感情。 2018-06-21 18:22:12 -
144****5912 您好
首先您的担心是多余的 此房属于婚后所有 现在这种情况是正常的 只能说明贷款的时候是以您老公的身份贷的款 但您肯定是共有人 不过没有共有权证 没有任何影响。 2018-06-21 18:22:03 -
145****8716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一个证明。 2018-06-21 18: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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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423 属于夫妻共同的
买房条件:
1、 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在广州可购买一套住宅,且必须提供五年内连续三年(36个月)的社保或税单;
3、 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4、 购房者必须有达到购房款总额三成比例的**款;
5、 购房者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地没有购房记录;
6、 购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买过房,则需按照二套房的规定缴纳七成**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贷款已经结清,则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规定执行;
7、 购房者必须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并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8、 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018-06-21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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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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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房产具结书主要是指对于自身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基本上等同于保证书的作用,在办理完房产具结书之后,表明过户手续全部完成。 房产证在过户的时候有以下3点需要注意:1、在购买房屋之前,应当对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完整性以及真实性。如果不经过房产中介,那么应当将合同的条款以及违约条款写明,签合同时需要卖方本人签字。另外,如果房屋有共有权人,那么需要共有权人进行签字。2、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除了缴纳房款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也是拿到房产证的前提。对于期房来说,需要缴纳契税以及住房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而对于二手房来说,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3、如果并非是房主亲自办理,那么需要提交委托书或者公证书,受委托人也需要出具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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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车位无产权为什么答
从出让土地到造好房子一般要三到五年时间,对于住宅用地,出让年限**长也就是70年,所以不管怎么样都会少于70年。而地下车位,从物权法出台到现在,应该说已经非常明确:为了个人(业主)的利益,除非有约定,否则,地下车位就是作为配套设施一同出售给业主的。假如已有约定,那么地下车位不作为附属设施的话,那如果开发方要卖70年也是合法的。以上是我个人对现行法律的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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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产权界定只能相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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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财产权利的划分上要“归属清晰”。“归属清晰”不是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归谁拥有,必须界定清晰。如果客观经济情况需要进一步细分产权,那么新的派生出来的产权类别也必须界定清楚,以避免关系混乱。所有权清晰是指产权主体把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剥夺的权能和作用。占有权清晰是指主体实际地或直接掌握、控制或管理客体的权能。支配权又被称作处理权、处分权或处置权。使用权是产权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利用、改变和消费客体的权能。人们经常说到的收益权、受益权或用益权,是实施、行使和运用各种权能而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与上述“四权”联系在一起的,是内生、依附于各种权能的利益,并不是独立的一种财产权利。权能和利益是一体的。第二,在财产权利运用过程中要“权责明确”。明确的产权关系,必须是主体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不仅要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还应当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那种对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就是由于政府和企业权、责、利的不明确,曾出现两种极端情形:或者是政府对企业的无限干预,造成企业缺乏活力,没有动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是对企业无人负责,任企业所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在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产权关系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成为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这样才可以降低产权关系确立和纠纷解决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在公有产权保护上存在着立法不严密和执法不严格的弊端,致使一些改革措施长期难以贯彻实施,国家明令赋予企业的权利被中途截留或时放时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经济迅速发展,而现有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未明确规定,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为根除侵犯产权的行为和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产权法律体系,对一切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有效的严格保护。第四,在财产权利的配置上要“流转顺畅”。产权主体有动力并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配置其权利,包括使用的方向、数量、权力的让渡等等。这种权利的自由配置是产权激励作用的要求和体现,是市场机制产生效率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经济之所以发展迅速,就是因为在产权利益的激励下,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由把财产配置到市场需求**大的领域中,获得了**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自由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安排具体产权运行方式,使财产主体能够发挥**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限度地挖掘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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