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电、华电、华能、大唐、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实施以来,移民补偿标准明显提高,安置条件不断完善,工作责任逐步落实,有效促进了移民工作开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移民安置滞后工程建设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建设、移民利益和库区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不断完善移民工作机制,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建设,促进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方针 “先移民后建设”是指在水电建设中,始终把移民工作作为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做好移民工作放在优先位置,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筹协调好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在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的目标。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实施、政策衔接、确保稳定的原则,统筹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及工程建设方案,科学确定移民安置周期和工程建设周期,优先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严格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做好移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移民安置质量,保障移民长久生计和长远发展。 二 、突出抓好移民安置规划工作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实施移民工作的基础依据,规划设计深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工作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一)认真查清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全面准确的原则,创新实物指标调查手段,在传统实地丈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等现代技术,对重要淹没对象现场拍摄照片,采集影像,实事求是反映调查时实物指标的状况。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分户籍性质逐人登记基本人口信息。土地调查,按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其中,农用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逐块登记地类和面积,建设用地以城市集镇、农村居民点或者独立工矿区等为单位登记使用情况和面积。房屋以户或法人为单位逐栋调查用途、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零星果树木和设施设备等,以户或法人为单位逐项清点登记。基础设施和专业项目,以城市集镇、农村居民点或者专业项目等为单位现场调查标准、规模和主要功能。
全部3个回答 >移民住宅楼分配如何进行监督?
133****1032 | 2018-06-21 16: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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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463 合作建房也就是小产权房,现在南宁房地产有很多黑心开发商打着安置房的名义,销售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三产用地上圈地买卖房屋,在没有预售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等房子还没有见起来的情况下就非法收取定金,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建设和买卖房子是违法的。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的有关人士也表 示,他们仅是对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 进行监管,这个项目是集体土地,不在 他们的监管范围。
示,这种“小产权房”的土地还不能 从“农业三产用地”转变为“国有城镇住 宅用地”,开发商是在打擦边球,购买 这种房子的风险比较大,购房者需要谨 慎。
所谓的安置房就是小产权房,而合作建房合同,其实就是非法集资,经济诈骗,因为你买房子签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合作建房。签了合作建房合同,那你就等于是入股,就变相成为开发商的股东,你也就是开发商了,所以这是利用合同欺诈。假如你买了这房子之后,房子建不起来,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被政府拆,你还要跟开发商一起赔偿损失和负刑事责任,因为你签了合作建房合同了你就是入股了你变成了开发商了。在此我提醒各位亲戚朋友们千万别买这种安置房和集体土地的房子,同时也奉劝我曾经的同事们可以悬崖勒马,不再卖这些安置房了,不要为了一点点提成,而不停的踩踏自己的道德底线,这年头谁都不容易,不要为了自己的小利益而牺牲别人半辈子的心血,特别是不要坑农村人了。这社会赚钱的行业很多只有你足够努力一定会成功的! 2018-06-21 16:55:26 -
133****6797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困难、**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森工)、发展改革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区住房保障规划,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试点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下达明细计划,监督工程实施进展。 三、抓紧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度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用地计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拟改造棚户区的拆迁、安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单位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后,要抓紧开展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相关设备采购,确保在2009年3月份前将新增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各省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要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质量,满足居民入住使用基本功能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各试点省区要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将把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今后年度棚户区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拆迁、税费、产权等方面参照当地城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以及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特别是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住宅分配方案等情况的监督监管。各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投资计划、资金使用会计凭证、工程建设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棚户区改造基本信息,接受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反馈 搞好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单位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各地要于12月30日前,将2008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的监控管理,建立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以及相关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直至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2018-06-21 16:55:10 -
136****4433 住宅分配的对象,主要时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各单位对住宅分配要实行民主分房,接受群众监督。 2018-06-21 16: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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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遗产分配挺复杂的,得找律师帮忙,还要交税,最后才能拿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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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继承法》规定,保护各继承人合法权益。若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继承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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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说房子、家具是在他们结婚后购置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发生继承时,首先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能对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继承。也就是说妻子首先应当得到大约是房子、家电总价值的1/2,然后,将剩下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妻子、父、母三人之中平均分配。2、按房子、家电目前的市场估价计算。3、关于第三个问题,表述的不太清楚。是否是指如果不将房子卖出,可否某一方得到房屋产权而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以及房屋过户能否在未补偿完毕之前办理?如果是这样的话,答案是肯定的。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法,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完全可以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当于继承份额的补偿。其次,如果各继承人达成了上面关于房屋继承的协议,此时便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然是要有书面的约定)。因为,一旦达成此协议,就可认为取得补偿的继承人因为得到了新的债权而自愿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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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别人说,住宅用地置换就是换房子。好像要卖旧房,再买新房。具体怎么操作,我也不太清楚,还得多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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