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依法依规进行。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行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保障合法权益。
全部3个回答 >住宅用地如何进行置换?
151****8280 | 2025-04-15 12:23:36-
188****0447 听别人说,住宅用地置换就是换房子。好像要卖旧房,再买新房。具体怎么操作,我也不太清楚,还得多问问。 2025-04-20 17: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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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409 住宅用地置换时,可考虑贷款。先还清旧房贷,再申请新房贷。注意评估个人信用,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 2025-04-16 2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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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725 住宅用地置换涉及市场供需、政策调控等因素。置换时,关注区域规划、房价走势,选择升值潜力大的区域。 2025-04-15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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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062 住宅用地置换,就是把旧房子卖了,换新房子。要选好地段,看周边设施,比如学校、医院、商场。置换时,注意合同细节,别被坑。 2025-04-15 12: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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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资源共享,在小区内建立医疗点和**等机构,布置游戏和健身设施。二、城市绿化向安置房小区绿化的渗透,如将部分主干道的道路绿化向小区内延伸。三、改变单一的绿化模式,多在组团绿地花功夫,建立良好的邻里交流空间,少运用现居住小区的大中央绿地模式,减少绿化成本,提高绿化效率四、乡土地域性景观在小区中的运用,提炼本土的文化因素,用于景观造景中,多运用本地乡土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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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也就是小产权房,现在南宁房地产有很多黑心开发商打着安置房的名义,销售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三产用地上圈地买卖房屋,在没有预售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等房子还没有见起来的情况下就非法收取定金,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建设和买卖房子是违法的。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的有关人士也表 示,他们仅是对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 进行监管,这个项目是集体土地,不在 他们的监管范围。示,这种“小产权房”的土地还不能 从“农业三产用地”转变为“国有城镇住 宅用地”,开发商是在打擦边球,购买 这种房子的风险比较大,购房者需要谨 慎。所谓的安置房就是小产权房,而合作建房合同,其实就是非法集资,经济诈骗,因为你买房子签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合作建房。签了合作建房合同,那你就等于是入股,就变相成为开发商的股东,你也就是开发商了,所以这是利用合同欺诈。假如你买了这房子之后,房子建不起来,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被政府拆,你还要跟开发商一起赔偿损失和负刑事责任,因为你签了合作建房合同了你就是入股了你变成了开发商了。在此我提醒各位亲戚朋友们千万别买这种安置房和集体土地的房子,同时也奉劝我曾经的同事们可以悬崖勒马,不再卖这些安置房了,不要为了一点点提成,而不停的踩踏自己的道德底线,这年头谁都不容易,不要为了自己的小利益而牺牲别人半辈子的心血,特别是不要坑农村人了。这社会赚钱的行业很多只有你足够努力一定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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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认定也日渐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这类房产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个人财产。 第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情况下,虽然是在婚后购房,但是购房款是其婚前财产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在婚后所购房屋只是其婚前财产的一个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八,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魇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给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的时候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给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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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登记全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它是指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分割转让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登记。“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的法律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转让证”由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分割转让证”的内容包括了购房者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所须填报的主要项目。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购房者只需在开发商交付的“分割转让证”上签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购房者才成为该商品房名副其实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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