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产权人(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2、无论有没有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3、没有物业的老小区,产权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小区没有物业的解决方法1、协调当地的居委会由其出面协调环卫部门,解决垃圾的问题。2、协调当地的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由其想办法维护小区的治安,但是公安机关的警员是很有限,你们小区的居民可以出一部分费用由公安机关协助,找当地的保安公司负责小区的治安和车辆消防事宜。3、你们可以聘请一个工程公司或找几个专业的人员负责你们小区的维修。但是,以上方法做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很多的物业职能没有实现,所以建议你们小区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一家专业的物业公司。
全部3个回答 >有产权的房子物业还管维修吗?
158****7848 | 2018-06-14 10:25:48-
133****9422 用户家里的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总的来说自水表、电表、地暖分支阀门开始是业主的自用部分,产权属用户,如坏,可找物业有偿服务,或用户自己找人维修。
更换维修还涉及其它问题:
水表(及水表之后的给水管)坏的:如是市政水直供到户,水费是到水务公司缴纳的情况,水表坏了可能需要到水务公司买水表安装(用户自己买的水表可能水务公司认为不合格),水表之后水管坏的,自行维修。如是小区总水表,水费是到物业公司缴纳的,水表坏可到找物业公司有偿服务换表,用户自己买水表换水表记住规格标号等基本一致,保留合格证,另到物业备案记录数据,水管坏的,自行维修,或找物业有偿服务。
电表(及电表之后线路):情况基本和水表差不多,现在电表功能比较多,可远程抄表、可远程拉闸。
供暖:区分用户部分是分支器之后的阀门是用户自用部分,分支器是公共的,管理是物业或供暖公司。
燃气:类同。
需要注意的是,计费设备(水表、电表、燃气表)开始就是自家的,包括计费设备之后管道、线路。不管什么费用,费用到哪缴,就是谁管,小区物业开办代缴业务的除外。
2018-06-14 10:27:33 -
158****7877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2018-06-14 10:27:14 -
142****1041 1.自来水公司只负责到水表之前
2.物管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帮忙联系)
3.如果是短时间购买的,可以要求仲介或原屋主负责(售屋隐瞒事实)
4.即便不是一手房,如果还在期限内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
5.如果上述都不行,只好自己负责了 2018-06-14 10:26:34 -
134****2189 当然由业主负责管理、维修养护,但是在一般商品房小区中,业主为了图方便在维修上还是喜欢让小区物业管理处帮助维修,是有偿维修,物业可以拒绝也可以有偿维修,一般小修小补物业公司**好不要拒绝,如果拒绝可能会引起今后业主不满而拒交物业费,自有部分维修养护就是物业管理处派维修工上门维修,维修竣工结算人工费,材料原则上由业主自行购买,避免今后由于材料的质量问题物业的不必要麻烦,业主自有部分的管理应当由业主负责,如果业主需要物业公司来管理,必须另行签订合同,费用由业主承担,合同宜细不宜粗,避免今后责任纠纷,一般物业公司不接此项业务。 2018-06-14 1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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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产权人(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2、无论有没有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3、没有物业的老小区,产权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小区没有物业的解决方法1、协调当地的居委会由其出面协调环卫部门,解决垃圾的问题。2、协调当地的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由其想办法维护小区的治安,但是公安机关的警员是很有限,你们小区的居民可以出一部分费用由公安机关协助,找当地的保安公司负责小区的治安和车辆消防事宜。3、你们可以聘请一个工程公司或找几个专业的人员负责你们小区的维修。但是,以上方法做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很多的物业职能没有实现,所以建议你们小区通过招标的方式聘请一家专业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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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情况的。物业通常是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管理区域中的共用区域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业主家里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一般不在物业的服务范围。新买的房子都有保修期的,开发商对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有保修的责任。也有是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对业主保修期内的部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费用由开发商支付给物业公司。**好是先收集相关的材料、比如照片、装修时间、装修项目、装修所花费用等,找物业公司。如果是受委托的就必须给业主维修;如果没有物业公司有责任协调上报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安排施工方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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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房屋漏水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你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不对的。2,你的房屋还在保修期内,你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向房开要求维修。3,你也可以自行向开发商要求维修。4,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打官司物业费还是要交的。5、这种外墙漏雨属于主体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你缴纳过维修基金,但是这部分钱一般是用来维修公共设施或者是屋漏雨的。如果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维修还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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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还建房有产权吗答
还建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一个总的。每家没有单独的。需要你持有该房产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相税费,才可以办理你家的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此时,你才可以上市交易买卖你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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