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出台新政规定普通住宅物业费将政府定价,烟台物业费会涨吗?小区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收?收多少合适?如何对物业服务的资质等级进行量化考核?看看以下内容吧。 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完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等予以动态调整。 小区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收?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将根据物业类型和服务内容、标准执行与之匹配的价格基准进行定价。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人工成本变化予以动态调整。同时,将进一步督导落实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信用情况与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烟台住宅物业费怎么管? 2015年10月1日起,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烟台物业收费项目内容: 1、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2、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 3、车位租赁费。 烟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2、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物业服务的质量、服务小区的设施硬件等条件划分1级、2级、3级、4级、5级等5个等级,物业等级越高,服务标准就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物业收费有哪些新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费由谁定价
154****0258 | 2016-08-02 15:40:25-
134****3443 2015年12月10日,省住建厅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完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等予以动态调整。 小区物业管理费到底怎么收?收多少合适?如何对物业服务的资质等级进行量化考核? 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问题一直是市民所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省住建厅房产处调研员刘涛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省住建厅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修订《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根据不同物业类型、服务内容设立不同级别的服务标准,以便企业遵循、业主监督。 同时,对《山东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将适时印发执行。另外,配合省物价局研究制定完善《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类型和服务内容、标准执行与之匹配的价格基准,其中,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并随物价指数波动、人工成本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另外,为切实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省住建厅将2016年作为“物业法规宣传年”,会同司法、法制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开展物业法规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引导居民依法使用房屋,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同时,将进一步督导落实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信用情况与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2016-08-02 1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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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定价已经明确是参考价,未成立业委会的必须按标准执行,已成立业委会的按协商后的合同内容执行,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权力替业主决定,正常的情况下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出一个标准后公告出来再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投票通过后签定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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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业主、物业使用人由于没有入住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其中,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垄断性。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新版《目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有了协商议价能力,物业服务垄断性、强制性特征减弱。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各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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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的物价部门和房屋住建部门来进行管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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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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