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应当给予小区业主补偿,否则不能安装。理由:公共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使用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2、顶楼漏水,应当由物业组织维修。理由:公共部分维修,应当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业主购买房产时都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房款的1%。3、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公共部分维修。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房产部门负责管理,需要使用的报请使用。不是你拿钱修,而是由管理部门组织维修,费用在公共维修基金账户支付。
全部6个回答 >开发商有无义务维护会所设施 有哪些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147****6867 | 2016-06-27 12:17:32-
135****7932 小区会所也是小区配套设施里面所必须的,会所除了能够提供给小区居民一定的休闲娱乐场所外,也能够带来经济效益,那么小区会所经营收益也是属于小区居民共有的吗? 一、会所概念 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较全面的娱乐休闲活动的场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区建设由分散的、功能单一的传统方式向集中化、综合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会所是将室内的客厅“扩大”、“延展”为小区的公共空间。依照惯例,高层住宅和公寓的会所往往被安排在一、二层或者地下室;而在楼群林立的小区里,会所一般是一座独立建筑,是置业者除家以外**近的“另一个空间”。 二、会所内部大致设置功能 聚会场所,如咖啡厅、多功能厅、烧烤厅;健身场所,如健身房、游泳池、韵律室、壁球厅、台球厅、乒乓室、篮球场、网球场、小型高尔夫练习场、桑拿和蒸汽浴室;娱乐场所,如阅览室、音乐厅、放映室、儿童娱乐室;综合配套,如迷你超市、小型医疗诊所和临时托儿所。会所是以所在小区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主要是丰富小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创造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承载小区文化建设的任务。 三、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1、楼盘建小区会所是开发商的义务 会所是以所在小区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主要是丰富小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相应的会所是开发商的一项行政义务。开发商在项目前期就必须就未来配套设施的规模、功能、拟开设的服务项目等规划报有关部门审核,以申请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这两项许可均为附义务许可;开发商获得许可后,须严格按照此申请文件的承诺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所产权属开发商则经营收益归其所有 会所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收益。这笔收益归谁所有呢? 一般而言,开发商为了提高楼盘的品质和档次,顺应商品住宅消费市场的热点,往往愿意在投资中增加这类设施的投入。在目前商品房销售普遍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情况下,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保护购房人利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避免开发商在建筑面积测算方面侵害购房人的利益,政府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明确规定会所这样的经营性商业用房不得参加公共建筑面积分摊。 判断房产权属**根本的依据是房产权属证明。由于会所的面积不列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因此业主所享有的产权证中也就不包含会所的所有权。会所的所有权一般是在开发商的名下。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当会所建筑本身的产权归属开发商后,会所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经营收益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并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3、开发商不得随意处置会所 有些业主在入住后可能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原先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一些小区会所,入住后不知不觉地消失了。当业主向开发商质问为何擅自处分会所时,开发商会振振有词,以享有会所的所有权为由对业主的要求予以反驳。事实确是如此吗?享有会所所有权的开发商是否真的有权随意处分会所? 按照所有权的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开发商对于会所可以有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之上。会所是为全体业主的需要而建设的,会所的建立也是吸引业主购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会所不仅仅作为开发商所有的产权,它的建立也是开发商与业主在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后应履行的一种义务。会所在建成后,应根据业主的需要使用和经营,开发商不可以任意利用和处分,否则便是权利的滥用。 如果开发商和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会所中有哪些具体服务设施,若开发商没有兑现或擅自变动,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购房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政府在这方面对开发商也有要求,开发商在申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关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计划,而且不得低于政府的**低要求,若开发商随意利用、处分会所,实际上违反了行政义务。 如果开发商随意处置会所,业主一方面可以依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也可以请求政府进行行政干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6-06-27 12: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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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 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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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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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一般不应该支付这种大宗的安装维护费用的,因为物业公司主要负责的是正常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超过一定限额的费用和改建支出应由业主承担了。但如确实由物业公司承担了,个人认为可以计入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这个回答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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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的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内建筑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如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可出售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