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精装修房逐渐被市场接受,精装修住宅逐渐暴露出的施工质量不过关、产品品质没保证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消费者发出疑问,精装修住宅到底“精”在哪里?有无切实可行的评判标准? “精装修”的确是个美丽的字眼,作为广大消费者梦寐以求的理想物业,能住上精装修的房子,也就意味着离精致和品位生活已经不再遥远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如今市场上的精装修住宅并没有给人们太多的惊喜,人们买房的困惑和烦恼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精装修的普及而变得多了起来。许多所谓的“精装修”住宅仅仅是一种“非毛坯房”,仅仅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出现的产物,是一种看起来很美,却着实令人心痛的谎言。 “精装修”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 此类**大的弊病是精装修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在相当程度上为一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利用“精装修”概念迷惑消费者提供了可能。之所以在各界呼声较高的情况下相关标准迟迟不能出台,主要原因在于精装修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由于各地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不均衡,不适合“一刀切”。 精装修与毛坯房交付的区别在于,毛坯房交房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而精装修房屋在交房时却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验收办法作为准绳,有的只是一些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推荐标准。无论是“800元/平方米”还是“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在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证下都成了模糊概念。 相关强制标准出台之前,消费者应该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因为在这“二书”中对精装修产品的品牌规格、使用年限以及保修范围都进行了约定,消费者可以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几大陷阱坑苦买房人 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住宅时,容易对开发商的信誓旦旦听之信之,从而使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精装修住宅存在货不对板、质量低下、价值虚报三大陷阱。 1、货不对板:一般情况,开发商会故意将样板间装修标准高出实际规格。由于精装修住宅并不容易看出内部品质,质量问题往往会在使用中体现出来,成为精装修中**“隐蔽”的陷阱。 2、质量低下:而一些开发商提供的知名品牌并不假,只是他们会“偷梁换柱”选用这一品牌中的低档过时产品,而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却为此付出合格产品的价格。由于普通购房者是很难甄别精装修的品质的,开发商借此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减少施工成本投入。 3、价值虚报:许多精装修住宅往往看上去很美,其实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开发商会一味夸大装修标准,而实际费用却低得离谱。另外,由于房产开发周期较长,等一两年交房后,装修时所用的产品早已贬值,而且开发商大规模采购也会降低成本,而这一部分盈余依然要消费者埋单。 买房子毕竟是一辈子的大事,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做到心知肚明。建议消费者一定要选择品牌实力企业的精装修产品,因为品牌企业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和资金实力,对企业形象也更为重视,因此,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会少很多。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精装修验收标准,但消费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督验收部门对产品品质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详细检查各种材料和品牌的相关进货证明材料,**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利。
买精装房只是因为省装修么 购房者如何维护权益
151****1078 | 2016-06-27 12:17:14-
132****8073 这几年精装修房逐渐被市场接受,精装修住宅逐渐暴露出的施工质量不过关、产品品质没保证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消费者发出疑问,精装修住宅到底“精”在哪里?有无切实可行的评判标准? “精装修”的确是个美丽的字眼,作为广大消费者梦寐以求的理想物业,能住上精装修的房子,也就意味着离精致和品位生活已经不再遥远了。而事实并非如此,如今市场上的精装修住宅并没有给人们太多的惊喜,人们买房的困惑和烦恼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精装修的普及而变得多了起来。许多所谓的“精装修”住宅仅仅是一种“非毛坯房”,仅仅是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出现的产物,是一种看起来很美,却着实令人心痛的谎言。 “精装修”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 此类**大的弊病是精装修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在相当程度上为一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利用“精装修”概念迷惑消费者提供了可能。之所以在各界呼声较高的情况下相关标准迟迟不能出台,主要原因在于精装修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由于各地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不均衡,不适合“一刀切”。 精装修与毛坯房交付的区别在于,毛坯房交房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而精装修房屋在交房时却没有国家强制执行的验收办法作为准绳,有的只是一些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推荐标准。无论是“800元/平方米”还是“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在没有统一验收规范的保证下都成了模糊概念。 相关强制标准出台之前,消费者应该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因为在这“二书”中对精装修产品的品牌规格、使用年限以及保修范围都进行了约定,消费者可以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几大陷阱坑苦买房人 消费者在选择精装修住宅时,容易对开发商的信誓旦旦听之信之,从而使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精装修住宅存在货不对板、质量低下、价值虚报三大陷阱。 1、货不对板:一般情况,开发商会故意将样板间装修标准高出实际规格。由于精装修住宅并不容易看出内部品质,质量问题往往会在使用中体现出来,成为精装修中**“隐蔽”的陷阱。 2、质量低下:而一些开发商提供的知名品牌并不假,只是他们会“偷梁换柱”选用这一品牌中的低档过时产品,而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却为此付出合格产品的价格。由于普通购房者是很难甄别精装修的品质的,开发商借此降低施工质量标准、减少施工成本投入。 3、价值虚报:许多精装修住宅往往看上去很美,其实远远低于实际价值,开发商会一味夸大装修标准,而实际费用却低得离谱。另外,由于房产开发周期较长,等一两年交房后,装修时所用的产品早已贬值,而且开发商大规模采购也会降低成本,而这一部分盈余依然要消费者埋单。 买房子毕竟是一辈子的大事,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做到心知肚明。建议消费者一定要选择品牌实力企业的精装修产品,因为品牌企业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和资金实力,对企业形象也更为重视,因此,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会少很多。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精装修验收标准,但消费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督验收部门对产品品质和施工质量进行验收,详细检查各种材料和品牌的相关进货证明材料,**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利。 2016-06-27 1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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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违约赔偿中的适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买方还提出其他损失,如因信赖卖方会按期交房而将子女从外地接来上海准备入学,因延期交房又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费损失等。若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这类损失,在诉讼中买方将面临两个法律难题。首先,买方应证明这类损失与延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买方还需证明其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仅就延期交房的通常情况而言,买方买房通常是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而对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费损失,由于买方的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此一一了解,从“通情达理”角度出发,差旅费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是为了让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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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谁的楼盘卖的**好,自然是有实力的开发商,万一中小开发商由于资金问题破产买的房子,已经买的房子,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分两种为大家解答。 一、房子已完工 如果房子已经完工并入住,那么房企破产对购房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购房者**重要的是按期还贷,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即可。 二、房子未完工 房子未完工的,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期房贷款中,购房时房子尚未完工,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子完工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并以银行贷款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可以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管部门申领房产证并取得所有权。之后房企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也不会产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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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市场,商品房的预售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因房屋并不是现房,即使购房者已交付了款项,也无法有效控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房屋的售价大幅度飙升,开发商有时会单方面撕毁之前的认购协议,将房屋高价另行出售。 刘甲明律师现用一个典型案例揭示,即使是认购协议,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所购买的房屋,则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的房屋差价等既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咨询: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了,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 商品房认购协议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方能生效: 一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二是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另外,购买人已交付了钱款的主要义务,且开发商已接受,故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利益,故被告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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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对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有的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有如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影响购房者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电、供水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墙皮脱落等。 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明后,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购房者的合理、正当要求,开发商置之不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