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选择正确的开发商是很重要的,什么才是正确的开发商?一个正确的开发商,要有实力,资金雄厚,楼盘有保障。如果你选择一些小型的开发商,万一破产了,你买的房子该怎么办?有两种情况,要分开解答。 情况一:房屋建成交付了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房子已经建成,并且对入住没有太大的影响,我们只需要按期还银行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就可以了。开发商破产对你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情况二、房子没有建成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还在施工过程中破产,购房者维权会比较麻烦。 这种情况还要分为两种状况具体分析: 1、用房贷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 期房尚未建成交付给业主之前,房屋的产权归属其实是不属于业主的。只有当房屋交付了,购房人的**及银行贷款还清了,才可以委托开发商像房管部门申请领取房产证。在你拿到房产证之后,开发商破不破产,对你的房屋所有权不会产生影响。购房者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1)如果你把全部价款付清了,意味着这栋房子是你的了,开发商破产也不影响到你的房子。这时,你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2)你还没把全部价款付清,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到你的名下,你跟开发商都没有把合同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遇到开发商倒闭 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52****1993 | 2016-05-17 10:28:46-
155****5876 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谁的楼盘卖的**好,自然是有实力的开发商,万一中小开发商由于资金问题破产买的房子,已经买的房子,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将分两种为大家解答。 一、房子已完工 如果房子已经完工并入住,那么房企破产对购房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购房者**重要的是按期还贷,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即可。 二、房子未完工 房子未完工的,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住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问题。 在期房贷款中,购房时房子尚未完工,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子完工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并以银行贷款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可以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管部门申领房产证并取得所有权。之后房企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也不会产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2016-05-17 1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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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市场,商品房的预售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因房屋并不是现房,即使购房者已交付了款项,也无法有效控制所购买的房屋。一旦房屋的售价大幅度飙升,开发商有时会单方面撕毁之前的认购协议,将房屋高价另行出售。 刘甲明律师现用一个典型案例揭示,即使是认购协议,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所购买的房屋,则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的房屋差价等既得利益的损失。 ■法律咨询: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了,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 商品房认购协议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方能生效: 一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二是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另外,购买人已交付了钱款的主要义务,且开发商已接受,故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利益,故被告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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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违约赔偿中的适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买方还提出其他损失,如因信赖卖方会按期交房而将子女从外地接来上海准备入学,因延期交房又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费损失等。若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这类损失,在诉讼中买方将面临两个法律难题。首先,买方应证明这类损失与延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买方还需证明其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仅就延期交房的通常情况而言,买方买房通常是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而对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费损失,由于买方的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此一一了解,从“通情达理”角度出发,差旅费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是为了让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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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示范文本。其实除了购房合同,购房人可以签补充协议。那么购房补充协议该怎么签? 以下是八大注意事项: 1、面积误差有猫腻 个别发展商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充做面积误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便可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2、装修拒绝说进口 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等。写明“出卖人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不能用进口、高级等名词。 3、贷款不批分责任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可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这些内容在格式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应明确约定。 4、赠送花园别轻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即使房地产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楼门前底层用户窗户下的小绿地归您使用,如果没有得到全体购房人的认可,这种约定并不保险。您**好能和房地产商约定清楚使用的费用和期限,并明确使用权如被全体业主收回,房地产商应赔偿什么损失。 5、配套设施留意时间 在开发商拥有会所、地下车库独立产权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明确是小区自用还是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对外开放,并明确具体的使用费用。 对出售的地下车位,不买车位的购房人就要在合同上明确,自己如果将来有车,可以停在什么地方。 一些购房人在合同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关于配套设施业主通常认为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就放心了:“保证邮局、商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在某年某月某日达到使用条件”。对于“使用条件”业主往往理解为只有开张才能算达到使用条件。但开发商会说:“房子卖出就达到使用条件了。至于什么时候开张不是我说了算。”所以应在合同中注明什么叫达到使用条件。 6、交房标准具体化 将交房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开发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么办,很多合同里没有规定,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业主退房。 7、维修连坐开发商 在北京市新增楼盘中,部分采用了通过燃气系统独立供暖的方式,而不再通过市政热力管线集中供暖。由于提供该种燃气系统的大多为德国、意大利等国外厂商,购房者难以保修和维修。 **好在补充协议中将开发商的责任和厂商的保修、维修、更换的责任连带起来,要求开发商在购房者联系不到厂商的情况下保证正常供暖,并负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8、物业好坏先相面 新版《合同》已提示购房者,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开发商自由约定。但这还不够,在补充协议里还应约定:前期物业的服务时间、物业权利、物业期限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物业或重新指定其他物业。 四类条款不能签 条款1 “在出卖人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单方签署了《房屋交接单》的情形下,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具备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 这是开发商为减少因业主拒绝办理入住所带来的麻烦而制定的,属单方认可就能成就的条款,意味着业主办理入住是无条件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屋。 条款2 “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缩水超出3%,除向买受人退还全部房款外,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 购房人要坚持改为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大。退一步说,即使不约定,也不能约定成存款利率,因为不约定的情况下诉讼时还可能主张贷款利率。 条款3 “买受人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年限以银行**后审批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低于买受人所申请的数额,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支付差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开发商转移风险的条款,本来应该由双方承担的风险,现在变为由购房人来全部承担。 条款4 “不可抗力包括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临近市政工程建设导致商品房无法进行正常施工。” 这是开发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单方扩大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购房人可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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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前开发商标榜着高档会所的配套,住进去全部都没有,都大门紧闭,从来不开。这个时候业主该怎么办呢?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小姐很烦恼,其居住的小区是全装修酒店式社区,一期去年7月交房,二期今年6月交房。目前入住率已经达到了70%,当初售楼书上明确写着“酒店式服务管理,共享大社区双豪华会所等字样,并且明确标明“提供定购、美容、餐饮等服务功能”。然而,目前一期小区已经入住一年有余,二期也交房三四个月了,东、西两个会所依然空着,当初作为售楼处的东会所,里面仍然挂着售楼牌子,邻近小区物业处的西会所,竟然成了保安们的训练场。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如今迟迟不能兑现,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不满,拒交物业费。也有业主对会所对外营业不满,认为会所应属业主专享。 一、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会所的产权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曾对会所权属做出过如下规定:会所、车库、陆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但**终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对于删除的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回应为: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从法律上讲,其理由是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单独申报,且办理了单独的产权证书,则会所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申报,且会所面积也计入公摊面积,则会所的产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二、会所未兑现,业主应如何维权? 开发商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许诺具体明确,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未兑现,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义务,否则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亦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开发商,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提醒业主,切莫因会所不兑现而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因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会导致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买房前应如何规避类似情形? 业主在购房时一定要把小区规划写进《商品房预售合同》里,并有具体的约定及赔偿方式,如游泳池和会所不得向外营业、泳池及花园的面积大小等等,所有开发商承诺的东西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比如承诺的配套设施如**等,尤其是要求开发商不得主动提出把原规划的会所、花园等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