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小编整理资料后为您提供揭购房八步的知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录进行法律问题咨询。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电话:4006012708进行了解。 【按揭贷款】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 按揭是一中比较新型的担保模式,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按揭制度虽然和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上有部分交叠的地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确实存在其比较有特点的地方,其存在的空间比较大。这一制度的背后彰显出法定主义与意思自治两种调整模式的沟通与互动。 以下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改进等方面提出对按揭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如果真正使按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按揭”制度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将按揭制度写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明确按揭的内涵及外延。然而,这和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具体为,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具有长期稳定等一系列特征,而按揭却随交易实践变化而变化。这样以来,法典的长期稳定性与按揭制度的灵活变化性存在矛盾,需要加以协调。如果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将会使按揭陷于僵化状态,极大地损害其优势的发展,这是不利的。具体理由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上应该明确而清楚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按揭涉及的登记办法、机关、程序等事项。 2.在按揭权的实现上,为避免按揭权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权,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保护按揭权人的处分权。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建立按揭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规定按揭权人除了享有权利证书上规定的占有权、优先受偿权外,还有取得占有标的物、添附和指定接管人等一系列比较重要的权利。应赋予按揭权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采用授权或信托的方式直接处分标的物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处分按揭房产的权利。如此一来,可以对实现按揭权人的债权清偿起到比较重要的预防和补救作用。 3.为了衡平和保护按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制定规范的格式合同。在我国实务当中使用的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种单方的格式合同容易出现霸王条款,这样导致按揭双方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因此,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具体做法,制定标准格式的房屋预售合同以规范商品房按揭行为。 4.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调整商品房按揭的规定主要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共同点是很简单和不够灵活,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应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商品房按揭特点是以权利转移为其本质特征,大部分按揭合同都规定在按揭人按时还款付息后, 按揭权人须在按揭人的要求及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形下,解除其在合同中对按揭标的物的权益,并将按揭房产的《不动产证》和《房产买卖合同》还给按揭人。这种约定可以看出,我国实务中已规定了按揭人清偿债务后的标的物的回赎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因此,也应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的表述和保护。 (二)从实践中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 1.完善商品房按揭预告登记制度。把按揭划分为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两个阶段,分别适用质押和抵押的法律规则,有必要强化按揭在权利质押阶段对按揭人的权利保护,因为权利质押时,按揭人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只享有对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为了防止房地产商“一房多卖”等侵犯按揭人权益行为的产生,有必要对按揭人在此阶段的权利(债权)进行准物权保护。预告登记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2.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首先,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一是查处无照经营,打击非法经营;二是清理整顿已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注册资金等。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此外,还应该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可为的行为或不可为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立法中存在哪些问题 哪些现象比较多
151****8331 | 2016-06-27 12:17:08-
153****8926 下面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小编整理资料后为您提供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困境的知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录进行法律问题咨询。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电话:4006012708进行了解。 【按揭贷款】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困境 (一)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所涉及到的登记办法、登记机关等相关内容。虽然在实践中“按揭”这一购买商品房的资金融通方式已经被普遍接受,世界很多国家房地产市场在很多年前就将其作为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而去进行适用。然而,在我国立法至今没有使用过“按揭”这一概念,只有在行政法规中,即2006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首次也只一次使用了“按揭”一词。这样以来,对于按揭行为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2.在按揭权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权时,没有明确规范按揭权人行使处分行为的权利。 3.按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平衡。在法律层面来说,借款人仍然需要履行银行债务,但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购房人财产的严重损失,客观上通常会发生债务履行不能这一情况的发生。因此,自然灾害危害的是购房人的基本生存财产,影响很大。这对银行而言,只是造成其投资及收益的巨大风险,因为银行依据法律还有权要求那些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购房人以其他方式继续偿还贷款。在按揭制度的利益链条上,购房人是弱势的一环,其次是开发商,**后是银行。开发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作为普通购房人承担的则是无限责任(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这对购房人是极不公平的。商业银行自有商业规则,其不会主动放弃按揭债权,购房人无力还贷时试图与之协商而减免按揭债务的思路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至于有人提出,由开发商、银行与购房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贷款损失,但此比例如何确定、如何操作?显然,按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平衡。 (二)司法实践中我国商品房接揭存在的问题在当前司法现实中,“假按揭”现象比较多 (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主体的相关资格,或者没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的有关合作协议,只是以虚假销售方式获得银行按揭贷款; (2)以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进行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 (3)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4)银行信贷人员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这种假按揭的方式在本质上说是,购房人事实上没有向开发商任何**款,但是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2016-06-27 12: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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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廉租房的紧缺,而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数额庞大,粥多僧少的局面也在成了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的秩序紊乱。缺乏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及申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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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老人不愿意离开自己的房子到养老机构,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养老机构不够完善。好点的养老院收费太高,还要找关系;差的服务又不到位。金融机构“以房养老”金融产品推出的**大阻力来自于金融机构,其中担心房价下行是主要原因。一位保险从业者说,这项工作的“难度在于,对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中长期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关键因素的难以预测。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来说,倒按揭与正按揭恰恰相反,时间越长风险越大。产权制约我国推行的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普遍担忧的问题。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以房养老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保险公司或银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也较大)影响简单点说就是老人去世后,房子属于国家 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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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计比较的滞后。其实保障性的住房在布局规划上确实是有待改善的,而且有些保障性住房项目距离城市中心也是非常的远,周边的配套设施没有办法同步建设,即便是建成之后也是迟迟不能入住。②会有质量方面的隐患。部分地区的保障性住房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在验收的时候把关不是特别的严格,有些工程还会使用一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所以会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③管理上面会有漏洞。有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的过程当中会有申请弄虚作假的现象,也会有申报不实的现象,有些家庭虽然增加了收入,但是并没有退出保障性住房。④资金上面会有短板。建设资金筹措的压力是非常大的,部分地方在资金筹措的时候会有一定的难度,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也没有办法及时的完成拆迁,所以会拉长整个建设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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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买房要看预售证,不然可能有问题。我不太懂,但感觉还是小心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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