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业主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涌现。数据显示,这些纠纷也不全都是物业公司的问题,所以在此提前广大业主,维护知情权有必要避免四个误区。 以上海一中院近5年来审理的17件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为例,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的,仅有2件。那么,是什么导致业主们维权失败? “搞错对象、诉求越界、冲动维权、行动迟缓”,记者从鲜活的审判案例中发现,这是业主们**易踏入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告错对象很常见 起诉的义务主体不正确。经统计,上述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业主未起诉正确的义务主体,占比为35.3%。例如,有的业主要求业委会提供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但该资料实际由物业公司掌握; 又如,有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但实则由业委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就相关资料的保管情况做审慎核实,明确义务主体后再提起诉讼,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几年前,松江一小区实施安装门洞不锈钢扶手工程。刚开始,业主们以为这是政府实事工程,无需自己出钱,可之后却听说工程预计动用维修基金56万多元。于是,便有业主向区房管局物业科等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对该工程作评估。为了平息矛盾,在街道协调下,评估工作已进行了三次,第一次评估的实际费用为32万元,第二次评估结果为28万元,第三次评估出的实际费用仅为19万多元。 业主何先生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布近5年来的维修基金收支明细、自来水改造项目和扶手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所用材料发票和审计报告,2002年至2010年小区的停车费收取情况、广告收益情况、房屋出租收益情况等。 法院认为,对于账目明细以及工程合同、审计报告,业委会应当提供。至于小区停车费收取情况、广告收益情况和房屋出租收益情况,何先生也有权知晓,但停车费、房屋出租收益非业委会收取,业委会并非公布上述事项的义务主体,何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有广告收益。实际上,物业公司才是业务主体。因此,何先生的诉请并未全部得到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业主起诉业委会要求查阅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明细、小区共建费的适用明细账目。但法院认为,被告业委会并非利用业主共有部位进行经营的主体,相关账册亦并不由被告保管,公共收益明细账目应在物业公司。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共建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使用,账目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记录,故对业主诉请不予支持。 误区二:知情权范围无限扩大 不当扩大知情权范围是业主诉请未获支持的原因之一。例如,有的业主诉讼请求查阅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资料,又如,有的业主要求查阅小区的水箱清洗费用清单、发票及水质鉴定报告单等,上述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知情权范围,难获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充分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知情权范围,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防止在行权时无限扩张信息查阅边界,加重提供方义务。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一些业主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 黄浦区一小区的业主起诉业委会,多项诉讼请求中包含查阅住宅维修基金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装修大堂的审价报告。但事实上,上述报告并不存在,且法院没有强制一方当事人进行审计或审价的权力,因此,对业主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徐汇一小区多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查阅众多资料。其中有重复请求的部分,例如小区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及停车费、广告费等费用的支出、收入情况等,应已包含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资金以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中,不应重复主张。当然,也有超出知情权保护范围的,例如他们要求阅看小区的每年检查避雷装置的“检测报告”及物业公司“每年两次检查避雷装置”的记录,小区的水箱清洗费用清单及发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箱清洗后的水质鉴定报告单等,法院均未予支持。 误区三:非理性维权,行为过激 从一些案件中发现,部分业主不满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常用张贴大字报、破坏公物等方式表达意见,诉讼中也常因过分坚持而使得矛盾激化。例如,在4起案件中,业主于庭审中已知晓诉请的全部资料,但拒绝接受法院调解,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义务主体再次张贴公布上述资料,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因此,建议业主本着和谐共处的理念,合情合理行使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促使纠纷能够尽快得以解决。 去年6月,宝山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在小区内宣传调价,称物业费十年未调整,公司已不堪重负,无法维持原服务标准,计划从2015年起每平方米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0.45元,业委会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共收益的一半补偿给物业公司。业主们得知业委会在账外另设有小金库,近1600万元的维修基金突然大幅减少等情况后,要求业委会公开这几年的账目发票明细,看看钱到底去了哪里。 然而,群情激奋之下,40多名业主将业委会的大门给封了,并在小区内拉出了醒目横幅。可这样闹腾下去,业主们还是看不到账目的踪影。之后,一位业主到法院起诉,得以胜诉,才为大家讨回了公道。 在静安一小区,几户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比较突出。他们认为,业委会利用本小区大部分业主不在国内的客观情况,未经合理、民主选举,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公共收益、管理经费等财务信息也不够透明。业委会就一些重大事项贴出公告,却被激愤的业主一把撕掉,认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这样只会让其他业主无法看到张贴的公告。还有部分业主有查阅资料的申请,不跟业委会说,而是直接在小区大堂的廊柱、电梯等地方张贴“联名信”,部分业主签名系伪造。这样做,并不利于业主知情权的保护。后来,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事情才得以圆满解决。 误区四:知情权行使不及时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而部分业主的维权意识较薄弱,未及时查阅资料,导致较长时间后资料灭失无法提供,客观上无法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要求。在部分案件中,业主于数年后、甚至十年后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之前的资料,但因与当前业主的利益关联已有所减弱,**终难获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密切关注当年度应公开的资料,积极查阅,若其知情权未能实现则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2014年中,沈先生起诉小区业委会,称突然发现业主大会账户几年前存在不合理的大额支出,要求法院判令业委会公布2008年、2009年间的4次收支账目明细。然而,小区现在的业委会是新组建的,这些账目发生在上届业委会任期内。在业委会写给法庭的书面材料中,上届业委会的账目于2013年1月进行了审计,没发现问题,原业委会也没留下任何可查资料,现任业委会也无从查起。 “业主应及时合理地行使知情权。”法院认为,该小区2006年7月至2012年6月间的维修资金账目变动,有审计报告,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相关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沈先生应及时主张知情权,沈先生直至2014年才起诉要求业委会公布2008年、2009年及2010年所发生的相关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缺乏合理性。因此,法院判决沈先生败诉。
购买婚房需要避免哪些误区 四个步骤是什么
132****6267 | 2016-06-21 10:30:05-
153****9393 如果说结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那么买房、安家可能就是这头等大事之中的大事了。甜蜜的爱情需要甜蜜的小屋承载。 经常听到有人这样说:没有房子怎么结婚啊!虽然房子与婚姻没有必然联系,但显然大多数人还是把买房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即将“成家”的情人们对于承载着未来的房子往往总是会充满向往。然而,与爱情不同的是,买房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如何平衡梦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下三点希望对即将步入婚姻家庭生活的恋人们有一些启发。 误区一、总想一步到位 新婚的人们一般进入社会不久,处于创业阶段的年轻人往往经济实力有限,虽说办喜事家里可以提供不小的帮助,但对于买房置业来说总还是杯水车薪。所以,新婚的购房梦不一定做得太满,要对未来的收入有充分认识之后,根据二人世界的经济条件决定买房标准。 一位还在读硕士的朋友就曾想为了结婚先买套房子,但是,不说经济实力的问题,单是工作也还难以确定,房子究竟买在哪里合适就成了问题。经过再三挑选,二人**后还是选择了租房以解暂时之需。其实,如果两个人的工作都还不够稳定,租房就不失为一种比较实际的选择。 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比较快,价格走势也趋于合理,如果条件允许,买房当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不过,即使是有能力,新婚购房也不一定就要一步到位,可以考虑制定由小到大、梯级换房的置业计划。现在市场上流行的一居、二居的小户型产品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无厅、无厨了,60平方米的一居、80平方米的二居对于忙碌的二人世界来说应该足够用了,而买这样的房子即使单价在6000元左右,总价也不过五十万左右,不会承担过重的还贷压力。等到有了更多积蓄再换套大的,无论是卖、是租,小房子都更好出手。 误区二、片面强调位置 买房首先要确定位置,但是就像穿鞋一样,位置没有好坏之分,而是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合适。例如在北京,CBD的位置好,但如果工作在大兴,可能就不如亦庄了。 另一方面,买房也不一定就买在工作地的周围。比如工作在北京中关村,中关村核心区住宅的供应量很小,因此价格普遍较高,对于新婚的人们来说一般都难以承受;另外,公司也有搬家,改变办公地点的可能。因此,确定新房的位置,要在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之上,看工作和未来发展的可能。轻轨、环路沿线交通方便,即使位置稍远,也可以通过节省路上的时间加以解决。去年轻轨13号线通车已经让人们初步体验了轨道交通的便利,今年八通线也将开通,通州也有大量的新盘入市,选择余地较大。除了新盘之外,像京贸国际公寓、新华联家园等早些时候入市的项目今年也有新盘供应,京贸国际公寓即将推出的新楼座“西雅图港”还特别定位在爱情主题上。成熟的社区环境、浓厚的生活氛围更有利于新人们较快地进入角色,感受家庭生活的乐趣。 误区三、忽略了实用的社区配套 选择新房,华丽的外立面、园林设计、舒适的户型可能更容易进入新人们的视野,而刚刚组建家庭的人由于缺乏生活经验,类似教育、医疗、超市、菜场等这些生活必需又易被忽视的实用型社区配套却常常被忘却。浪漫的恋爱旅程结束后,步入婚姻家庭生活就难免要柴、米、油、盐。生活配套齐全的社区可以使家庭生活变得更简单,可以使生活真正的变成享受,如果买瓶酱油也要开车去,恐怕就会平添很多烦恼了。 此外,教育、医疗条件也不可忽视。即使目前买的是小户型,只作为短期的过渡,而住个三年五载也是可能的,一旦有了孩子,教育即会成为一项重大开销。 知识小贴士:新婚置业,可以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分析小家庭建立之后的经济实力,制定购房计划; 2、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及工作要求,确定新房区域; 3、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寻找目标房产; 4、实地考察新房质量及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自身要求。 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买房子实在是一件大事,即使是为了新婚之喜,置业也要三思而后行。 2016-06-21 1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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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别只看价格,忽略位置、交通和配套设施。别着急购房,避免一时冲动决定,房型要买适用的不要只求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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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面积、户型、价格,选房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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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常说的商住两用房什么意思?商住两用房有哪些理解上的误区呢?商住两用房应该是近几年兴起的,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业类别。由于它可以在住宅和商务办公二者间任意选择,所以特别符合现在部分年轻人的购房需求,那么,商住两用房的到底有哪些好处呢?同时,对于部分人来说,对商住房存在哪些误区? 商住两用房的意思是: 商住两用”一般是土地用途的概念,即某地块既可以选择商业开发,也可以规划成住宅。还有在此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可以部分做商业,部分做住宅。开发商如果把某一楼栋称为“商住两用”,那么该栋楼的部分(多为底下一层或数层)是作为商业用途,其余部分则是住宅,一般这样的楼栋也被称为“商住楼”。若是“商住楼”的房产证用途写着是商品住宅,就是住宅房;未写明商品住宅的有可能是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商务办公用房。 商住两用房的优势在: 商住两用房的优势主要有4点:一是总价低。商住两用房小户型较多,以40~80平方米户型为主,一套房的总价较低。二是户型设计独特,这也成为吸引年轻购房群体的原因之一。像LOFT户型,可设计为两层,相当于买一层得两层。**后,由于商住两用房还承担部分商业用途,因此人防、消防等建设标准一般高于普通住宅楼盘。 一些误区 Q1.商住两用房限购限贷吗? 房子不限购,也不受房贷限制,不过这种房子不能享受普通商品住宅的税费优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高一些,50%左右,且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Q2.购买过商用房,再买普通商品房算首套房吗? 根据当前政策,对商业性质房产不限贷,因此如果购房者原先购买的公寓属于酒店式公寓,产权只有40年或50年,那么再购买一套普通住宅的话,可以享受首套的**和利率。 Q3.购买商住两用房能迁户口吗? 如果买的是普通住宅,当然可以将户口迁入,这一点对于很多有特殊需要(如购买学区房解决子女的上学问题)的人群非常重要。但商住两用房虽然可以注册办公,却不可以迁入户口。 Q4.商住两用房与普通商品房生活费用计算上会有什么区别? 很多商住两用房的电价、水价、物业费等都按照商业标准收取,水电费基本上是民用水电费的两倍,且没有燃气,维护成本较高。商业项目的配套、绿化无法与住宅项目相比。 Q5.商住两用房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普通住宅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住两用房用地的使用年限是40年(有部分可能是50年)。 Q6.商住两用房到期后可以续期吗?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对于商业项目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40年。《物权法》对此类土地到期后的续期规定不太清晰。也就是说,居住用地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商业用地则不行。 商住两用房的流行不是没有原因的,它存在一些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和误区,购买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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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充多重复房源反复发,每个信息都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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