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卖方违约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第二种: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卖人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卖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证明,买房人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卖人过错造成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价上涨能毁约吗 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131****8841 | 2016-06-07 11:26:38-
152****0468 卖小产权房给城里人房价上涨想毁约被驳回 旧村改造得房两套卖房后悔主张合同无效 2009年4月3日,一纸终审判决让王强(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赚钱的“好梦”碎了。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这年12月,王强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强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强得到两套二居室楼房。 王强妻子曾经的同事孙林(化名),听说王强拆迁得了两套房子,就与王强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王强一想,反正也住不了这么多房子,卖了还能赚点钱。 虽然王强是农村户口,孙林是城镇户口,但王强所在的村村委会、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对王强卖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强与孙林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强为原房屋产权人(小产权)。经双方协商,产权人王强愿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权卖给孙林。本房屋的出售价格为135000元。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买受人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随后,王强与孙林履行了该合同,房款两清。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房子卖了以后,当地的房价却一路飙升。 2008年4月,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对于被诉一事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很大的**。孙林辩称:“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我。法律不应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王强的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庭审中,法官问孙林房屋的现状如何,孙林气愤地说:“我买房后进行了简单装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强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骚扰租房的人,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要把租我房的人赶走。现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 自愿买卖小产权房被法院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强与孙林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已经明知该房屋为小产权楼房;对小产权楼房是否可以转让,当地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王强与孙林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退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2016-06-07 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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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是一种全新的置业模式,符合时下购房者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但落实时,购房者却往往不能称心如意,开发商承诺的精装房装修标准,到交付时却并不合格,甚至还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精装房来说,装修的标准和交付后的效果,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化的界定,往往见仁见智,有人喜欢绚丽的装修,但是有人却崇尚简朴,希望大房敞亮。如何满足大多数人的喜好,也是一大难题。 精装房**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于装修,而装修又是属于事前行为,购房者并不能有效参与和监督,那么怎样避免装修过程“暗箱操作”呢? 购房合同应注明装修细则 专家建议,以详细条款将装修所涉及的难题,如:材料品牌、材料质量、环保、维修等问题,写进合同。这样不仅减少了交房时问题的发生,更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地区装饰装修质量检验规定的,**好以规定为标准;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照《高级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来进行约定。 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装饰工程的监理公司,要求开发商**后出具合法监理公司的报告。 第四,应约定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第一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精装修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好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开公司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装修材料环保与否 购房者眼睛所能看到的隐患可以事先避免,但是对于交付后出现的空气质量问题,却是他们不能预计的,遇到这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目前国家颁布的《十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些是强制执行的行业法规,消费者在购房合同中应标明:首先,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其次,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根据国家标准请权威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工程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者**后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超过国家标准,都属于违约行为。 另外,住宅装修的保修也应该在合同里特别注明。由于一些工程项目在短期内不会暴露出问题,因此在竣工验收时也就不能立即查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发现,这就涉及了保修的问题。目前国家规定住宅的装修保修期为两年,因此在合同中不仅要标明保修期限,还应写明如墙体、地面等具体约定。 精装修房应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对其“可以交付使用”的理解应该是,消费者在开发商交房后,可以直接入住。如果因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在约定的交房期后仍无法直接入住,就应该视为延期交房,消费者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取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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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毁约法院判决交房过户 转让回迁房四年后,房屋价格飞涨,李女士后悔过早卖房,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回迁房转让协议有效,判决她协助买主过户。2004年3月,李女士取得了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购买权,准备加价将房子卖给准备买回迁房的王先生。随后,李女士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的一套回迁房,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在签约当天,她又和王先生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称王先生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这套回迁房,面积为72.68平方米,支付房款20万余元,转让费5万元;房子的使用权和产权归王先生。王先生交齐全部费用后,拿到了李女士和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一直居住至今。去年8月,他接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但需李女士到场。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以便办理后期的过户手续,但均遭到李女士拒绝。李女士说,因近几年房价迅速上涨,她后悔卖房太早,要求王先生再加10万元的补偿款。今年3月,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当初的购房协议办事。庭审时,李女士认为这份购房协议无效,因为房子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且因为这套房子还没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买卖,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王先生返还房子。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协议是王先生和李女士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判决李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及过户手续,同时驳回了她的反诉。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书还指出,这套房子是绿化隔离带回迁房,虽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份判决已经生效。这套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允许上市出售,只是在出售前买主需缴纳房屋总价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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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肯出示产证有3种可能,建议不要交易:1、可能是房东并没有拿到房产证。 例如,房东买的是新房,并未交付的情况下想转让。这种情况下,可能房东还是房贷未还清,不具备过户交易的条件,他项产权关系抵押在银行,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例如 房东买的是二手房,贷款尚未还清,产证抵押在银行。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能会出现一房多卖,且无法贷款的请款,建议谨慎交易。2、可能根本就没有产证,现在市面上存在许多,房贷产诈骗案件,骗子冒充房东卖房交易,进行诈骗,需要谨慎交易,在核实清楚产权后再办理。3、房贷的房子是小产权房,私建房,这一类房子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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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毁约,面对冷处理,该怎么做面对房价上涨利益的驱使,卖家想要单方毁约,却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说自己要违约,比如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短信保持沉默。或者以各种理由推三阻四,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短信保持静默,甚至以把买家造成违约为目标。对于这种卖家的破解方法是:在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卖方要协助履行的义务,比如:解抵押、房屋核验、网签、银行面签、缴税、过户等事项约定明确的时间点,不能笼统的附条件。否者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到了合同总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卖方往往会跳出来要求解除合同。买方也会随之陷入被动。并且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房款,不管是中介还是卖方提出要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履行条款的时间和条件,即使你同意,也应要求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并就对方明示或者默示表示的将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进行取证。以备诉讼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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