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这两种情况以外的回收划拨土地都是无偿的: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但对其上的附属建筑物等有相应的补偿。
全部5个回答 >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得到哪些法律惩罚
141****8614 | 2016-06-07 11:26:21-
144****8868 株洲市个体工商户凌干武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去年底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所得赃款4500余元被没收上缴国库。昨日,此判决生效。此前,凌干武为了赚钱,竟利用其在担任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1997年因株洲市区划调整被撤销)副局长时私自保留下来的原郊区国土局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件文本(盖有公章),填充有关内容后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牟利。 2004年6月底,凌干武受黄某委托,为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办事处太阳村的锦龙小区彭某等人的自建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黄某口头达成了每办好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取2000元报酬的协议。随后,凌干武利用曾担任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副局长时私自保留下来的原郊区国土局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件文本(盖有公章),填充有关内容,伪造了时间为1995年的两本原株洲市郊区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凌干武凭这两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为彭某等7户建房户换取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凌干武从中共获取暂办证报酬4500余元。案发后,凌干武主动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1999年11月,凌干武因犯贪污罪被株洲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0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6月9日止。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凌干武于2005年9月20日被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凌干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干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凌干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凌干武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重新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王兴夏 刘 勇 刚刚过去的2005年,革命老区炎陵县完成财政总收入10008万元,同口径比增加1781万元,增幅21.65%,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2016-06-07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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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高年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高年期。”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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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职工住房维修基金是专门用来修房子的,具体怎么用得问问物业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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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2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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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规定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