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align="left">“啃老”是个被很多人唾弃的词汇,传统上人们把“经济独立”作为长大成人的标志,但“啃老族”生活的主要来源是父母,这在以孝为先的中华美德中普遍不为人们所接受。然而,在买房这件事上,“啃老”又成为当下许多年轻人不得不走的“捷径”,面对动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购房款,不啃老恐怕是这辈子都“与房无缘”了。小编要说:做到这六点买房就不算“啃老”! 说到底,买房“啃老”也是实属无奈,并且已经成为目前年轻人买房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日渐高涨的房价面前,年轻人普遍认为,父母帮忙付上**款自己还房贷,并不算是“啃老”的行为。 第一条:贷款一定要自己还 如果购房全款让父母出,确实有啃老的“嫌疑”,但只付**款就不算是啃老,因为我们要自己“背”贷款。6条买房不啃老行为中,年轻人们普遍把“背房贷”列为第一条。 “用父母的钱先付**,我自己慢慢还贷款,等将来有能力了连**款也会还给父母,所以这并不算‘啃老’。”由父母的**款作为买房“入场券”的年轻人并不是少数,但他们中间绝大多数愿意自己背负沉重的房贷,靠自己的工资还贷款而不是依靠父母的积蓄全款买房,这样的“啃老”买房并不可耻。 第二条:月供**好不超过薪水的一半 虽说贷款买房就不能完全算“啃老”,但每月还款的数额还是要控制一下,如果每月薪水只有5000元,却要还3800元的贷款,那剩下的一点点工资肯定不够日常开销,慢慢的即便是自己还贷,生活上也难免要过于依赖父母,变成“啃老族”。因此,6条买房不啃老的第二条,就是要将每月还贷的钱数“规定”在不超过工资的一半。 在**近发布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力调研报告》中,应届毕业生平均月薪达到4793元,工资与房价一直是被人们反复争论的话题,与动辄上万元的房屋单价相比,不足5000元的工资简直是杯水车薪。而如果月薪以4793元为例,每个月房贷还款**好不要超过2400元,否则生活捉襟见肘又要变成“啃老族”。 第三条:买房**好量力而行 现如今市区的房子可不是“想买就能买的”,房价高、户型面积大哪一条都让刚需望而却步。买房还是要量力而行,因为房子的总价决定了**的多少,而**的多少,决定了年青购房者“啃老”的程度。买房量力而行,不给父母过重的负担,也不会让日后还贷的自己压力太大。 第四条:别不用着急 不用“一步到位” 很多人说买房**好“一步到位”,省去中间换房的麻烦,因此三居室成为不少人追捧的对象。然而,对于踏上工作岗位没多久的年轻人来说,主城区位置稍好一点的三居室新房,总价都会相当高,超出自己的能力,因此,在这份“6条标准”中,第四条便是,可以先不用着急“一步到位”。 第五条:二手房或许有惊喜 二手房议价空间比较大,如果正赶上业主急售,那更是可以得到很优惠的价格。 第六条:不是房价低 就越不算“啃老” 买房也不能光图便宜,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在市区上班,但你把房子买在偏远郊区,每天下班要耗费2个多小时,还要买菜做饭,这样的生活,几天你就崩溃了。这个以北京燕郊为例,大家已经深有感触了。看到这里,父母可能会鼓励你买地段好、市中心的房子,那高昂的购房款你觉得他们会坐视不理吗?因此,买了不合适的房子或许会为“啃老”留下伏笔。
重庆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怎么识别"假热销"
136****5301 | 2016-05-11 16:27:52-
146****1944 想在重庆买房,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很多的。除了要看楼盘,还要着重观察下楼盘的销售状况、认购时间的长短、有没有房托等问题。今天我们来重点看看,如何识别“假热销”。 (1)认购时间看长短 大部分楼盘上市之前都有一个内部认购阶段。所谓内部认购,是指期房项目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对楼盘进行购买资格的认证,这种认证的方式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倒号”类似,虽然曾被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但至今仍十分流行。 从内部认购判断楼盘是否热销是较可靠的方式。买房人可以根据内部认购时间长短和认购期所结识的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楼盘项目的内部认购时间越短,造“假热销”的可能越大。 从各地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楼盘内部认购的时间有逐渐缩短之热,三天、两天,个别项目甚至只有一天。如果一个新楼盘经过较长时间的内部认购,就会有相对较多数量的客户积累。这种情况下,想买房的人可以通过网上“社区准业主论坛”了解项目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其他准客户对楼盘的评价反映,从中即可了解到大部分买家对该楼盘的举程度。 对于内部认购时间较短的楼盘来说,判断是否热销是门很深的学问,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内部认购时间越短的楼盘,排队的人越多,楼盘好像更热销。这其中多数有诈。除非性价比极突出,或位置的独特性极具吸引力,否则排队者中一定有相当部分是“托儿”。 (2)莫中“雇托炒房”计 “雇托炒楼”现象绝非偶然。从早期外销房,到之后的一些高档住宅以及近期的小户型楼盘,炒房已是再普遍不过的现象。开发商在内部认购或者是销售阶段,先期给予“托儿”们认购权,而后迫使真正的买房人花更高的价钱从“托儿”的手中买回认购权或房屋,而价格高出的部分将由开发商和托儿们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实质上,“雇托炒楼”同样是营造稀缺房源现象的一种手段,只不过其目的不仅在于营造一个热销的假象,更要制造出“楼盘遭到抢购”的书面,这不仅有利于开发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且还会给买房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心理压力,使其作出非理性的判断和购买决策,从而使开发商有机可乘。当你发现你来得很早,而“房号”定是这样的:售楼人员会告诉你,你想的户型或者朝向的房子已经被别人认购了,不过如果你真的想要的话,还有商量的余地,当然一定是要付出更高的价格。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建议你千万不要草率作出决断。 (3)电话预约断真假 通过售楼处穿梭不停的人流来营造“热销”的气氛,是开发商在楼盘开盘后经常使用的手段。当然,我们不能说所有“人多”的售楼处都是造假,不过,你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段来识别售楼处热销的真假——电话预约。你可以拨打某一项目售楼处的电话,向售楼人员提出某一天去看房,如果对方爽快地答应,那么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售楼人员没能答应你的预约,而是希望你在某一特定的日子去售楼处看房,那么,你该留神了,这可能是楼盘销售的现场控制。 销售现场控制是楼盘销售**为重要的一部分,与内部认购制造“假热销”的原理相同,开发商希望把看房的人都集中在某一天,这样,售楼处的人流就会呈现“川流不息”的情况,所有来现场看房的人都会认为这个楼盘正在热销当中,自己要抓紧购买,这种心情一定会影响你理性购房决策,从而再次把机会留给了开发商。在一周之内,开发商只在一天或两天对外接待买哝看房,如果你着急买了,则中了开发商现场控制的计策。 2016-05-11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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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清楚合同中的条款,被开发商钻空子。 房屋面积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价格、收费、付款额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各种款项、税费时,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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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终解释权。”这些买房合同猫腻,购房者并不陌生,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买房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啦! 1. “霸气”广告 霸气表现:“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专家点评:广告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霸气”解释权 霸气表现:“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终解释权。” 专家点评:格式条款不能“一边倒”。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3. “霸道”不退款 霸气表现:“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 专家点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司法解释,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4. “霸占”会所 霸气表现:“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专家点评:这是侵害业主权利。此条款侵害了业主权利。《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5. “霸占”停车位 霸气表现:“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专家点评:这违反了《物权法》。此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6.“霸王”交房期 霸气表现:“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 “霸王”产权证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8.“霸王”违约金 “买受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9. “霸王”入住费 “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10. “霸王”入户手续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11.“霸王”退房条款 “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12.“霸王”争议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X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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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一次性付款买了某开发商的三套商铺,可是交房两年后都没有拿到房产证。一再催促后,开发商推说房产证仍然在办理中。这让孙先生起了疑心,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开发商在将商铺卖给他之后,又将商铺卖给了郑先生。 案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业主拿房两年却拿不到房产证 2010年4月,孙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的商业广场三套商铺,并与其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三套商铺合计436.4万元,孙先生一次性付清总价款。开发商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这三套商铺交付给孙先生使用,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孙先生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11年3月,孙先生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开发商。11月,孙先生又向开发商缴纳了三套商铺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12月1日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孙先生。拿房后,孙先生便立刻对三套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然而让孙先生感到不安的是,尽管自己时不时催促,开发商一直未将房产证交给自己。到了2014年4月,孙先生发现了端倪。“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无意当中说漏嘴了,我这才知道,原来开发商2013年年底,又将我这三套商铺卖给了另外一个购房人郑先生。我买这三套商铺花了436.4万,可是郑先生购买的价格不到300万,比我便宜100多万。”孙先生感到非常愤怒,而且开发商与郑先生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对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开发商与被告郑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观点 孙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购房者可索要双倍已付购房款 这个案例中,**大的争议就是这两份合同到底哪一份是有效合同。律师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权以及二者交叉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复杂。 这个案例是非常典型的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开发商已经将商铺交付给了孙先生,并且孙先生已经是商铺的实际使用者。第二,孙先生按照合同已将全部房款甚至契税等钱款全额支付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孙先生购房时间早于郑先生,房款也高于郑先生。“这表明买受人也就是孙先生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律师表示,因此应该认定孙先生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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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是房地产的单边牛市吗?虽然目前还看不到确切的答案,不过可以看到的是一线城市确实已经被引爆。上海告急、杭州告急、北京告急…… 有专家表示,今年房价的高潮来的有点早,这主要是受政策驱动,虽然中央接连出台的新政都不针对北上广深这几座城市,但是政策带来的心理影响是不分地域的。一线城市因此房价被提前透支,未来需警惕泡沫化带来的风险。 已经打算买房的朋友要注意了,在这个疯狂的时代,站在风口上买房要注意这几点: 地段还是**保险的 房子能不能增值,能不能抗跌就看地段了,不管你信不信,事实就是如此。地段就像房地产领域的“户口”一般,绑定了太多的优势。地段选对了,学区、商圈、交通等都是相对优质的,还愁房子不能保值增值? 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在大中型城市的购房者优先考虑地段中的交通。 “家”的感觉 房子不只是房子。如何才能有“家”的感觉,配套必不可少。必要的配套,才能享受居住的便捷,在笔者看来,交通能保证了,即使在目前还缺乏一定的人气,不过随着交房和入住,有人就有市场,有市场就会有配套,有配套,才有家的感觉。关于配套的种类,**基本的是生活超市,保证菜篮子和日用品购买。再就是一些生活服务性店铺,比如美发店、干洗店、银行等。至于房屋出租出售服务,更不用担心了,因为中介总是首批入驻底商的一类。 房子也有“保质期” 房地产是不动产,在保值性方便应该比货币资产有更好的保值性。不过房子是供人居住的,虽然在楼市上涨的潮流中是会保值增值的,不过房子在长期的使用后,也会折旧的,房屋的价值可能在交房10年后达到价值的高峰期,随着年限增长,建筑寿命在持续下降,在上市交易存在贷款额度不足、格局老旧等问题。打算投资或打算在若干年后有换房需求的朋友应该考虑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