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现行政策 自“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银行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情况。据了解,截止2013年上半年各银行均表示未接到二套房贷政策调整通知,所以2013年上半年仍按照原二套房贷政策(即“二套房**比例6成,利率上浮10%”)执行。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2010年4月17日,二套房贷认定终于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套房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是否购买了二套房
148****8233 | 2016-04-27 18:19:51-
156****7772 有漏洞——异地购房仍能钻空子 在对二套房以及多套房实行高**、高利率的信贷政策之后,上周末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发出通知,细化了“认房又认贷”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在准备购房城市可以查到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或是借款人已经贷款购买过住房,以及银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调查,确信其家庭已经拥有住房,再次申请贷款都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对二套房认定的细化规定,不少市民还是比较赞成的,但一位在银行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现在住房登记系统不完善,新规仍有空子可以钻。 “目前全国住房登记系统并未联网,购房者向银行提供的住房信息的真实性没有保障。”这位业内人士说,比如一对夫妇在老家漯河购买过一套商品房,当他们来郑州工作满一年,可以提供一年社保缴纳记录时,再在郑州申请贷款购房,银行很难查出他们在漯河的房产,就会按照首套房来办理。 有新招—— 银行可能要求签订“诚信保证” 截至上周末,郑州多数银行认定二套房、多套房,大多还是按照征信系统中查询的结果,也就是这个客户有没有贷款买过房子,鲜有银行要求贷款者去房管局出具一份书面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银行应当会很快跟进。”一家国有银行个贷部经理说,这次规定很细化,操作性很强。新规将让一些一套房客户变成二套房客户,对银行来说,二套房房贷利率要执行上浮10%,及时跟进意味着能赚更大的利息差。 不过他觉得会有一些客户比较吃亏,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不少拥有一套小户型而后添置婚房的年轻人,办理婚房的贷款时就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对于新规中的面测、面谈等认定二套房的方法,他认为对银行来说工作量太大了。他推测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银行觉得客户“可疑”,会要求签一个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这个“诚信保证”一旦签订,未来如果查出签订人有隐瞒名下房产的情况,贷款人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 有失落——一些“蚁族”搁置购房计划 新规规定,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在申请住房贷款时,至少要按照第二套房的**和利率标准执行。这让一些“蚁族”不得不搁置买房计划。 和女友在郑州一起工作了5年的小睿说,今年好不容易攒了一点儿**钱,看来买房子的事情又没戏了。 他和女友都是在私企工作,尽管小睿在目前的公司做销售3年了,但是老板从来不给缴社保。女友是一家公司的文员,该公司只为中层员工缴纳社保。 让他们俩拿出来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公司根本不管落户口的问题,他和女友都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了老家。小睿说,很多被称为“蚁族”的同学情况都和他差不多,户口要么扔在老家,要么扔在**,然后飘在另外一座城市里,在规模不大的私企谋到一份工作,“社保”这东西是根本不敢奢求的。 除了“蚁族”们感觉新规让他们的购房计划不得不推迟,本来准备在郑州买房的外地人侯先生也终止了买房计划,原因是**太高。 “房贷险”重出江湖 沉寂4年多的“房贷险”**近重出江湖。由于房价波动让一些银行认为风险增加,对多套房以及商业用房的贷款者,一些银行更愿意为购买房贷险的客户发放贷款。 尽管保险公司认为“房贷险”保费不高且能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但不少市民还是认为,由于房贷险免责条款非常多,让人感觉这份保险很“鸡肋”。 “房贷险”曾强制办理 昨日,记者与郑州多家银行联系,办理住房贷款时,现在还没有银行要求必须购买“房贷险”。不过有个别银行在客户办理商业房贷款,诸如投资写字楼、商铺等办理贷款时,要求必须办理“房贷险”。 说起“房贷险”,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销售部的经理陈先生说,“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这种保险通常由“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个保险打包组成。 房贷险一般是按照贷款金额投保的,年保费额度为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如果是20万元贷款10年需要保费1000元。 花园路上一家工商银行个贷部经理王女士说,在2006年之前,办理“房贷险”是各家商业银行审批房贷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2006年年初工行、交行等银行率先取消强制房贷险,出于竞争的需要,其他银行也陆续将强制购买房贷险变为自愿购买。 不少购房者感觉该险很“鸡肋” “房贷险保费并不高,对购房者来说保障的内容也是必要的。”太平洋财险陈先生说,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出现了意外,有房贷险对他的家人来说,可以不必要承担房贷的压力。 不过郑州不少购房者还是感觉,“房贷险”有太多的免责条款让人感觉这份保险相当“鸡肋”。 “房贷险”中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战争、自杀、酒后驾车等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房贷险是拒绝赔偿的。同时,对于失业等因素造成被保险人无法还贷,也同样不予理赔。在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倒塌中,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地震,同样不能理赔,投保人还要自己背房贷。 如果对二套房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搜房网小编。 2016-04-27 18: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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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政策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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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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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家庭为单位,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所有的房产套数为准2:如果集体户口在原来户籍地没有购房或者不是房屋共同持有人的话,购买房屋时比照合肥本地户口执行规定,“只要名下没有房产就可以按照首套房购房。”3:即使在外地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但在合肥没有贷款记录和购房记录的,都将被视作首套房。4:二套房契税无论面积大小都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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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套房如何认定呢?我国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公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