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现行政策 自“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银行二套房贷政策执行情况。据了解,截止2013年上半年各银行均表示未接到二套房贷政策调整通知,所以2013年上半年仍按照原二套房贷政策(即“二套房**比例6成,利率上浮10%”)执行。 政策标准 执行标准 2010年4月17日,二套房贷认定终于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如何认定二套房 标准是什么
153****3857 | 2016-05-11 16:28:15-
133****049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6-05-11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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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政策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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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家庭为单位,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所有的房产套数为准2:如果集体户口在原来户籍地没有购房或者不是房屋共同持有人的话,购买房屋时比照合肥本地户口执行规定,“只要名下没有房产就可以按照首套房购房。”3:即使在外地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但在合肥没有贷款记录和购房记录的,都将被视作首套房。4:二套房契税无论面积大小都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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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布“穗六条”,要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比例。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昨日下午发布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火线”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将二套房**比例上调至七成,广州成为继北京、上海、深圳后,又一个提高二套房**的城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通知》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人行重申了国家有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低**款比例30%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调整将从本月25日起实施,借款人在广州全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而购房时间的认定,则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上交易系统完成签约为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11月4日,14届8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穗府办〔2013〕14号文的补充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通知》是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市政府的有关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2013年以来,广州市住房价格上涨较快,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月广州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20.2%。迅速上涨的房价也使得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整差别化房贷政策,压缩投资性购房需求。目前,广州市内各家银行目前仍执行首套房**不低于3成,二套房**不低于六成的政策。但由于多家银行年底贷款任务早已完成,加上贷款资金额度紧张,不少都纷纷提高了房贷利率。“我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借款人资质及风险判断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首套**低执行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二套房贷**低执行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1倍。”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昨日回复记者表示。不过,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已经纷纷将首套房贷利率上浮5%—10%。值得注意的是,人行广州分行这次《通知》中还特别指出,对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套数的认定标准依然按照“认房又认贷”执行——按照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同时,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后指出,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的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人行广州分行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政策背景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重申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同月,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提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结合2013年广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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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购买和二套房购买对置业者影响重大,那么,如何确定自己是第几次买房呢?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东莞二套房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执行呢? 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东莞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出台后,东莞各家银行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认定标准?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由于这次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规定由住建部颁布实施,因此各家银行将按相关认定标准从严执行。 一位在某银行东莞支行负责住房贷款业务的职员小玲表示,在统一认定标准出来以前,东莞部分银行的二套房认定相对宽松,有的银行仍然可以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界定是否属于二套房,但执行标准出来以后,银行只能按现有统一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东莞各家银行的做法仍是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行征信系统或本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及判断客户所购房产是否属于第二套住房。通过异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客户异地物业目前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上门居访面谈等形式因为太过耗时耗力,银行方面暂时不予实施。 二套房认定: 卖房后再购新房算首套 根据相关规定,如购房者之前买过一套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第一套房出售转让后再行买第二套房,只要从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第一套房的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据悉,针对以上规定,东莞部分银行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做法,即使有银行贷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能向银行证明第一套房产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同时有证明显示该套房已经出售转让给其他人,该购房者再贷款买房,算第一套。 如果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首次置业,但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否就只能按二套房标准执行房贷?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目前东莞部分银行的做法是,只要客户东莞本地银行账户有超过一年的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