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的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全部3个回答 >居住权是如何判定的?
131****3987 | 2014-05-27 10:49:27-
146****2752 1、公房的承租人仅为你外婆,那么你外婆去世后,是可以过户由其子女续租的。2、由于公房的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可以转户给你舅舅、舅妈及他们的儿子,你姨妈、姨夫及其儿子居住。至于你阿姨,因有经济实力,因此严格来说不享有居住公房的条件。3、现实生活中,原有的公房存在很多情况都是老人走后,接续过户至其子女由其子女续租。很多情况下,其子女也存在有经济实力但仍继续居住公房的情况(还有不少是自己买房住,公房未归还由自己出租)。只要你舅舅、姨妈不持异议,你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权(很多房管局是只要没人投诉就不管)。 2014-06-29 09: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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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787 1、公房的承租人仅为你外婆,那么你外婆去世后,是可以过户由其子女续租的。
2、由于公房的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可以转户给你舅舅、舅妈及他们的儿子,你姨妈、姨夫及其儿子居住。至于你阿姨,因有经济实力,因此严格来说不享有居住公房的条件。
3、现实生活中,原有的公房存在很多情况都是老人走后,接续过户至其子女由其子女续租。很多情况下,其子女也存在有经济实力但仍继续居住公房的情况(还有不少是自己买房住,公房未归还由自己出租)。只要你舅舅、姨妈不持异议,你阿姨仍可享有居住权(很多房管局是只要没人投诉就不管)。
所以,严格来说,你外婆走后,你舅舅、舅妈及其儿子,你姨妈、姨夫及其儿子肯定是可以继续居住的。至于你阿姨,只要你舅舅一家和你姨妈一家不反对,她仍可以居住。 2014-05-29 10:54:52 -
137****3949 房屋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
确认房屋居住权的意义
1.确认居住权的这项权利是房屋这项财产在我们现代社会当中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种表现。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础,特别是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2.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应该实现它的**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权立法、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依科斯定理,设立居住权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并且,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地分配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可以体现人们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2014-05-27 10: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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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居住权如何确定?答
一.叔叔当时口头说不要房子 口头协议也有法律效力的二.(第一条无效的话)当时由我爷爷,我爸我妈和我一起分的房子,原私房户主是我爷爷,分到这个公房承租房户主是我爸爸这样实际 公房承租房户主是你爸爸 这样 你叔叔也没有份阿 即使是儿子户口在里面 (你们给他挂靠而已)这样 给他住就是人情 不给他住就是道理 打官司 是赢定的 就看怎么赢还是协商好 家和万事兴!%7E!%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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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类用地都有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类70年,工业用地50年,一般是满了国家就收回。但是住宅用地特殊点,因为上面的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而且不可能到期就把住的人全赶出去,所以《物权法》对住宅类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住宅用地试用期满后自动续期,国家不能无偿收回。要收回也只能以征收的形式给补偿金后才行。至于要不要重新交土地出让金,交多少,现在还没有定论,可能要第一批住宅用地到期后看怎么处理才知道。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由开发商或者之前的业主出了,就不用再买。房改房在转让之前就要买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价的1%)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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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房子指的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在物权的基础之上进行设定,拥有居住权的人对于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特殊的权益,虽然不享有收益的权益,但是却能够使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随着居住权的正式实施,在日后二手房交易买卖的过程当中,尽可能的还要调查是否有居住权的情况存在。除非居住权的时间到期,否则居住人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会为日后的房屋买卖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新规定的民法典,居住权不能够转让和继承,在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情况之下,该住宅不能够出租,也不能够进行买卖。居住权的时间可以自行设立,并没有强制的硬性规定,所以当原房主所登记的居住权是永久期限的话,在日后交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有不腾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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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房屋居住权答
居住权只是对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称呼。永久居住权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而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人股等 处分行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有任何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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