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房屋严格意义上不能出售,更改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对方取得房本之后,才能出售,若是经济适用房,你方需要符合购买资格。合同无法约束这类风险,对于买房人应当谨慎。
全部9个回答 >公司购房,合同应当如何填写?
141****5847 | 2014-04-26 19: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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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484 正常填写,只不过出售人或买受人是单位名称,还需要委托人或代理人,加盖公章。 2014-05-19 14: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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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951 你的分太少了,没人会给你看的详细在解答。 2014-04-29 09: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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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579 当时与他签约的某代理公司在合同中关于购房面积误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相去甚 2014-04-28 1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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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307 在网上搜个合同范本就行了 2014-04-27 2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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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73 1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为了避免交楼后的物业管理纠纷,北京市从1998年起就要求房地产商和买房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明确约定交房后的物业管理收费。
2按法律解释“不可抗力”房地产商延期交楼,通常会找出各种理由,在签合同时把不属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塞进“不可抗力”的条款之下。星岛嘉园的房地产商在补充协议中却能明确 “出卖人保证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解释《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3明确规定交房时配套设施和环境达到的标准目前北京交房时的争议多,交房时的环境差和配套设施不能使用是一个关键因素,有没有把交房时配套设施和环境达到的标准写进补充协议里的呢?锦秋之春的补充协议写得很具体:“出卖人应在小区竣工之日即2003年6月30日向买受人提供以下设施:(1)社区红外线防盗系统;(2)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3)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4)会所、游泳池;(5)地下车库;(6)塔楼三层以上每二层设置一个‘空中花园’;(7)绿化率不低于30%。”5将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售楼人员为了卖房,经常会向买房人做出各种承诺,但到兑现时,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死不承认,有没有将承诺写进补充协议里的呢?肯写的房地产商还是有的。 2014-04-27 10:09:40 -
141****4943 区公证处做继承公证,自己写改不了名。 2014-04-27 1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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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824 不是继承书,是需要做继承公证。如果产权人在没有死亡前只需要书写一份遗嘱就可以了。 2014-04-26 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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