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泛,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等,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全部9个回答 >拆迁和动迁,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共同和不同之处?
143****1763 | 2014-04-25 13:32:02-
151****8732 别给他`给我吧 2014-04-27 1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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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19 1、城市房产拆迁是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一般是房屋拆迁。2、征地指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般不涉及房屋,只涉及土地补偿和地上青苗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 2014-04-27 0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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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17 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泛,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等,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2014-04-26 1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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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733 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2014-04-26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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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51 1,不知您是何方拆迁小组,政府?专业拆迁公司?开发商自己的拆迁小组?
2,角色不同,“动迁之前入户调查”的目的也不同;
3,假设您为开发商的拆迁小组,关于入户调查,您不需要知道被拆迁人会问些什么问题,您需要关心的是地籍、房测资料,牵涉算账问题,而后您只需确认同意/不同意,同意中选择补偿方式的各自比例,**后签字按手印;
4,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永远是补偿问题,比如补偿方式(货币/实物),补偿标准……,另外就是时间;
5,关于解答,您需要得知贵公司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对应情况来解答。 2014-04-26 09:41:40 -
145****9225 拆迁安置房和动迁安置房的意思没什么差别,只不过因拆迁原因而有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014-04-26 09:19:01 -
151****5243 都是把房子拆掉。
不过动迁的话 是属于规划用地 拆迁的话很对哦都是做别的特意的拆掉 2014-04-26 09:12:20 -
146****8153 好现实啊。 2014-04-25 21: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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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23 每个地方 每个公司 补偿都不一样的 你**好 你问你当地怎么补偿 2014-04-25 1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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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177 拆迁包含了动迁,动迁只是拆迁的一部分。 2014-04-25 14: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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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157 大的按面积,小得按户口,具体要看当地政策 2014-04-25 1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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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泛,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等,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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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签认购书,并支付一笔预付款项。提醒消费者此时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而“定金”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林律师说,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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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重生活,工业用地重生产,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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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都搞不清楚,甚至认为这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