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区别: 1、拆迁在主体不同,市政拆迁主体是市政府,商业拆迁主体是开发商,两者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样的。 2、动迁的原因不同:市政动迁是出于市政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动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进行的动迁;而商业动迁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进行动迁。 3、税费交纳不同:市政动迁的满三年就没有5.55%营业税,只有1%的个税和1%的契税,加起来2%的税费。商业动迁房,满三年但没有满五年的要交5.55%营业税(满五年的不用交),加上1%的个税1%契税,加起来共7.55%的税费。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拆迁,为什么在农村拆迁赚一笔钱?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135****3760 | 2014-04-18 18:12:01-
155****5539 征用是国家搞的公建项目,就是说由国家出资金来做项目拆迁是国家将土地通过资本运做将其出售获取利润,就是卖给别人去开发,国家只是单纯的获利 2014-04-20 09: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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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779 您好,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时,如果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房屋,农村户口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城镇户口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拆迁补偿的多少只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和户口没关系。 2014-04-18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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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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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基于国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也就是说,拆迁也是规划先行的,有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制定之后,拆迁项目才有可能启动。而且拆迁是国家行为,不是商业行为。如果以商业利益去拆迁的话本身就是违法的。至于正常拆迁程序下的补偿问题,这个需要根据房屋价值来确定,首先需要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以及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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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动迁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2、包括的范围不同: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3、补偿情况不同: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4、涉及范围不同:拆迁是通过安置补偿将范围内居民、集体、单位迁出的行为,动迁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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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和旧拆迁法的区别有:一、实施拆迁主体由企事业作为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转变为了由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一般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城投公司或者以土地储备为名的土地储备中心,在新法颁布之前,政府介入拆迁是违法的,而新法规定了征收主体变成了人民政府,这就直接将政府从半遮面的状态推到了前台,由政府主导实施征收拆迁行为,政府拆迁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二、政府在拆迁中角色的转变。 新法实施之前对政府法律定位是一个居中裁决的角色,他是居中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纠纷,新法取消了该制度,政府机关直接变为了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三、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在法学界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法律概念,但是新法对与公共利益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非公共利益的事由不得强拆,只能有双方协商,这是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这部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意义的改变,四、征收决定书代替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拆迁许可的唯一合法性的依据是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法将拆迁许可制度予以取消,转变为了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取代了拆迁许可证的地位。五、征收补偿决定书代替了裁决书。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决,而新法则是直接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就是以后不存在裁决书,而被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取代。 六、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如果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书,则是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实施强拆,新法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也就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拆一种途径,这种司法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被拆迁人来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公平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现在予以实施,就像任何事务一样不是完美的,其中也有不足之处,但总体来讲,在拆迁矛盾突出的今天出台还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积极的一部法律规定,对于缓解当前因为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