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为筹措资金,以土地或在建工程做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投入续建,达到法定条件经批准后边建边将商品房预售出去,以预售所得款项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原设定抵押,这是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的通常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七条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由此可见,法律和规章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只要是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被抵押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
如何规避别人造商品房使自己的房子受损风险
158****4751 | 2014-04-12 14:41:50-
152****1351 你的风险是没有办法规避的。因为你的钱已经全款打给卖方了。虽然他已经把钥匙和房本交给你了,但是法律上对你是没有保护的。只要没有过户,就算你们签了合同,卖方还是可以以房本丢失的理由去地税局报失。然后补办房本。你手里的房本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卖方建议你满五年了再过户也是让你少付点税费,如果你认为卖方值得信任,不会作出上述的行为,那么就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你不能确定卖方是不是值得信任,那么,你根本没有办法规避任何风险。 2014-04-15 09:34:49 -
132****8742 您应该注意1.该商品房施工是否对您的房子安全产生影响。要经常观察房子周围墙脚与地面交接处,是否因地面下沉出现裂缝,如果没有就不会有安全问题,如果出现裂缝,就要观察墙体,特别是门窗角是否出现新的裂缝,如果有就说明该商品房的施工已经开始影响您房子的安全,就要及时找建设管理部门共同与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留下相关证据。
2.如果影响的是您的通风和采光问题,您就要到规划部门了解相关规划情况,看开发商是否按规划图施工,如果按规划图施工,您可以了解规划是否合理,间隔距离有没有达到有关标准,然后才能确定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2014-04-14 11:26:59 -
154****6453 这就要你自己收集证据了。 2014-04-13 10: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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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人才知道开发商是否将其已购商品房事先已作抵押或购买后再作抵押,才能取得开发商故意隐瞒抵押事实或再抵押给第三人的事实。如果因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购房人除了认真理解《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外,**好能在合同附件六中约定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所购商品房存在产权纠纷而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开发商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赔偿金额和赔付时间,保证能得到应有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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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已抵押的房子可以卖,但要先还贷款。不太懂,最好找懂行的人帮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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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商品房按揭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容易发生错漏,如按揭期数与通讯地址填写错误等房产按揭合同方面,这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 一、按揭贷款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贷款人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贷款人怠于行使借款审查权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贷款人对借款进行审查,这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审查的现实操作层面,一些贷款人往往怠于行使审查职责,使得一些借款人的虚假材料轻易过关,从而给按揭贷款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后的检查监督不力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检查监督权。在实践领域,很多贷款人自从款项发放出去以后,就放任自流,从此撒手不管其使用动向,或者仅仅是偶尔作一些象征性的查询。这就极易使贷出的款项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偏离原初的使用宗旨。 3.独立自主意识缺失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房地产开发商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领域,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商品房建设、无法按期按质交房,进而使得购房人无法获得合同中确定的利益,从而使购房人不愿继续还款,导致了按揭贷款合同风险的产生。 2.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使得建成的商品房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进而导致购房人还款意愿的降低,产生了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按揭贷款的手段,借以向银行骗取贷款以挪作它用,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成为虚置。 (三)购房人因素导致的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房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关于借款人的违约问题。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未向银行履约付款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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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容易发生错漏,如按揭期数与通讯地址填写错误等房产按揭合同等方面,这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呢?特整理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供网友参考。 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 一、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贷款人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贷款人怠于行使借款审查权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贷款人对借款进行审查,这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在审查的现实操作层面,一些贷款人往往怠于行使审查职责,使得一些借款人的虚假材料轻易过关,从而给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后的检查监督不力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检查监督权。在实践领域,很多贷款人自从款项发放出去以后,就放任自流,从此撒手不管其使用动向,或者仅仅是偶尔作一些象征性的查询。这就极易使贷出的款项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偏离原初的使用宗旨。 3.独立自主意识缺失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开发商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1.在房产开发和销售领域,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商品房建设、无法按期按质交房,进而使得购房人无法获得合同中确定的利益,从而使购房人不愿继续还款,导致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的产生。 2.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使得建成的商品房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进而导致购房人还款意愿的降低,产生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按揭贷款的手段,借以向银行骗取贷款以挪作它用,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成为虚置。 (三)购房人因素导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房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关于借款人的违约问题。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以各种方式未向银行履约付款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