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中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2.10. 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当日签字)。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2.11.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2.13.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 2.14.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产权单位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的费用; 2.17.损坏、拆改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2.19.确定产权单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否准确,查验房屋顶层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线等房屋以内的设备; 2.21.在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时要对所购买的房屋内使用的费用进行查验,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房租、电话费及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 2.22.购买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因使用权转让后是否考虑参加房改房应侧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类区; 2.23.了解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价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价格也可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市场比较判断房屋实际价值; 2.24.要规范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不要轻意相信别人,要靠正规的中介机构委托代办或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2.25.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的百姓在看房、买房时,必须找资质齐全的中介机构及声誉和信誉具佳的单位,这样才能使您的房子买得放心,办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购买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到大连市房屋互换管理中心办理正规过户手续。 2.26.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如认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可委托本市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评估费用委托人自理)。评估价格高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评估价格低于申报价格,转让当事人应按申报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7.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转让价格有异议,可向该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或委托本市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自理)。如两个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有明显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可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按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裁定的评估价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交5%∽10%的补偿。 2.28.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有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推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书面证明当然就没有资格对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或转租,如果发生转租行为,产权人可以问责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全部4个回答 >公房转让的房子可以嘛
152****7730 | 2014-04-12 11:02:40-
152****1462 证件齐全就是可以,税多点,手续麻烦点! 2014-04-15 0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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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343 这样子的房子也是有可以私下交易的,但不被法律所保护!!目前只有商品房的买卖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2014-04-14 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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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97 这样子的房子也是有可以私下交易的,但不被法律所保护!!目前只有商品房的买卖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2014-04-14 1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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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929 公房是看大红本还是小产权的,大红本没有关系,小本就不行了 2014-04-14 1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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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449 一、售房先拿“三证”、领“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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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p>
<p>二、能否上市半个月内出结果。
<p>
<p>当事人将所有证件和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后,即可安心等待审批结果。是否获准上市出售,交易管理部门将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p>
<p>三、办过户手续,7种材料要带齐
<p>
<p>找到交易伙伴、商定好交易价格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需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要携带的材料有:
<p>
<p>1.买卖双方带买卖合同;
<p>
<p>2.卖方带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带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带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p>
<p>3.买方提交本市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购房人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p>
<p>四、税、费、收益计算不用你管
<p>
<p>自买卖双方交齐相关材料后,一切计算、审查工作均由交易管理部门在25日内完成,包括以下工作:
<p>
<p>1.审查成交价格,对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p>
<p>2.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税、费、收益分配;
<p>
<p>3.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p>
<p>五、收益分成、超标收益由交易管理部门处理
<p>
<p>对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交易管理部门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账,城近郊八区收缴的收益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p>
<p>六、土地出让手续,每楼第一户“受累”
<p>
<p>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原售房单位没为土地交过费),买方要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可售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与买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今后楼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为买方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即视为取得该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p>
<p>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按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p>
<p>七、产权证两个月内到手
<p>
<p>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及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会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2014-04-14 10:02:33 -
137****5093 可以,只要有个人的房本就行。 2014-04-14 0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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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642 公屋在2010年10月前的,超过五年就可补地价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否则超过十年才行,放心买. 2014-04-13 13: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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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68 转私以后可以。有本市证 2014-04-13 09: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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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01 公屋在2010年10月前的,超过五年就可补地价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否则超过十年才行,放心买. 2014-04-13 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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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64 就、证件齐全可以的 2014-04-12 1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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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只有使用权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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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二、公房继承概述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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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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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房能转让吗答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 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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