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后产权过户流程如下: 动迁房交易过户的条件: 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需要满3年)。 2、动迁协议满3年并且是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 ?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另外,如何房子的小产证满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房子1%的个人所得税。(二选一,满足其中一点即可) 动迁房办理产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 (4)《动迁协议》(原件); (5)地籍图(原件两份); (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 (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具体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全部3个回答 >动迁应该怎么选房子
133****3104 | 2014-04-09 15:41:58-
135****3951 要看地段,地段好的话就选小户型,地段不是太好的话,或一般的话!就选大户型好一些! 2014-04-12 09: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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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86 这个的需要您的小产证下来就好了,只有购房合同时不给办理的 2014-04-12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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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377 5.拆迁人的特权 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只有按合同接受或拒绝接受的权利,而不具备经常性的监督、指挥权,而在拆迁合同中,拆迁人不仅对结果进行受领,而且对整个拆迁过程进行监督、指挥。拆迁人因相对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毁约行为,有制裁权。拖延日期拒不拆迁,有强制执行权,并不停止拆迁行为的执行。对提前拆迁的被拆迁人(户)有奖励权。有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政策的变化,可以变更合同,甚至可解除合同,如拆迁范围缩小不再拆迁,可以解除已签订的合同。需要说明,拆迁人的特权是权利也是职责,不能放弃权利,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都无自由处分权。
6.被拆迁人的补偿权 传统理论认为,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关系,笔者不这样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是行政补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执法(适用法律的)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或将要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行政补偿。拆迁人主观上无过错,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并可以先行补偿。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拆迁,拆迁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无过错也要承担补偿责任,一般以现实直接损失为限,并不完全适用民法的公平等价原则。特别是市政道路拆迁,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城市道路建设,为了更多的绿地环境,为了公共服务设施畅通,必须腾让房屋,为国家利益作出一定的牺牲。拆迁补偿类似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国家依法征用土地时,为了不使被征用人的生产和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家公平合理的给予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等条款规定了国家征用补偿,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认定该土地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再由内务大臣向内阁会议提出认定案,经二次认定后,签订征收合同,合同包括土地所在地、地号、地目、面积,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的姓名、住址,依据合同 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我国不存在土地私有,但房屋存在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实质上国家补偿。被拆迁人针对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不论合同有无规定。实际存在的**损、不可预见的过渡意外情况,皆可要求合理补偿。纵使双方达不成协议,没有形成行政合同关系。但针对拆迁人的特权,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在强制拆迁后仍然存在。. 综上,拆迁补偿安置是行政补偿。拆迁关系实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前所述,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及法规授权的组织。拆迁的客体是拆迁行为:对房屋的强行拆除行为、回迁或异地安置行为、差价补偿行为、对拆迁的奖励与制裁行为及其他有关拆迁的行为。拆迁行为因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决定拆迁,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为了体现行政管理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拆迁补偿可采取合同的形式进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建设、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行政主体(拆迁人)一方享有特权,被拆迁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体现,平等原则不能严格执行,被拆迁人针对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 2014-04-11 10:26:09 -
138****6113 这个每个地区的条文都不一样,你们那有档案馆把,这个应该是有红头文件的,自己去查一查
这个很乱的,谈判的时候要小心了,尽量多收集一些红头文件(就是中央发给地方的单独条文!)不要看一些法律书了,就查红头文件就行! 2014-04-10 09:26:39 -
158****6651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二、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四、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五、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六、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2014-04-09 19:08:01 -
132****9985 2个81的吧,。要那么多房子干什么。如果是出租,到,可以考虑三个54的。自己居住还是要大点的。 2014-04-09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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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569 老人家还是选低一点的咯, 2014-04-09 15: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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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顶楼清静隐患多优点:风光较好,不用担心通风、采光效果,而且价格便宜。 缺点:但可能存在水压不够、楼顶渗雨、风大等问题。而且夏天室内温度会比低层高1—3度。2、次顶层受年轻置业者青睐既能享受好风光,视野开阔,又不用担心楼顶渗水。清静幽雅,是很多年轻置业者偏好的楼层。缺点同24—31层。3、24至31层不适合心血管等疾病患者居住优点:明亮、清静、视野好,打开窗户,感觉身心舒畅,空气对流起来甚至可以免开空调。蚊虫、灰尘、噪音都可以不必担心。 缺点:需要注意水压、电梯等问题,高层空气相对稀薄,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容易产生不适症状,尤其是慢性支气管炎、心脏病、心绞痛、心脑血管疾病等。而且久居高楼对儿童的生长发育也非常不利,可能会导致他们不爱活动、性格封闭等。从心理学角度讲,身居高层的人容易产生一种"根基不稳定"的感觉。 小编提醒:买房时首选南北通透的房子,通风好,夏天也凉快;纯南向房子热,空气流通性差;其次选纯东的房子,然后是纯西的,西房晒,如果厨房在西食物容易坏;千万不要买西北向的,冬天呜呜的灌风!4、12至23层——专家眼中**好的楼层,单价高优点:有人认为一栋楼**好的位置是位于总楼层的1/2至2/3的楼层。这几层属于较明亮的楼层,光线不易被遮挡。日照时间也较长,可以享受高层的开阔视野,温暖阳光。因此这几层一般**受购房者欢迎。 另外,住宅楼暖气是往上升的,所以高层比较暖和。一般来说,噪音影响也较小。 缺点:高层普遍的缺点在于出行不便,在一些小区,高层住宅楼一般水压较小,有时还会出现停水的现象。买房时不能忽略电梯性能、供水设备,梯户比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楼盘的品质。否则一旦发生故障,就会导致生活各种不便,影响居住舒适度。其次,高层发生火灾时不易逃生,并且火灾散发的有毒气体都是由下向上扩散的,因此是比较危险的楼层。 小编提醒:这几层房子价格较高,西安楼盘基本上都是中间楼层**贵,单价依次往两头递减,所以如果考虑到经济问题,建议购买偏低或者较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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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不同。普通的住宅层高在2.7米左右。所有空间基本在一个平面上。但LOFT户型不同。一般层高在4.8米到5.6米不等。两间卧室应都在楼上。一层是两厅。如果你是年轻人的话,会喜欢的。特点是像跃层的房子。且有部分共享空间挑高在4.8米以上。很有空间感。不足是各部分的空间高度稍差。LOFT的平米数只是一层的平米数。另外的半层是自己搭建的。不算销售面积。同样也不计入产权面积。注意房屋的层高。**好是在5.2米以上的。**矮不能低于4.8米。看交房是否搭建好二层。自己不好搭建的。没水电气是否齐全。是否是民用的。产权性质住宅还是商业或混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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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房子应该注意什么:①地段、环境②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③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④慎买纯小户型社区的房子⑤注意交房时间⑥经济适用量力而行买房群体中主要是年轻人,如果离不开家长的支持的话,除了买房的首付款外,还需要支付接下来的装修费用等,所以要量力而行,不要购买超出自己经济范围内的房子,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作好预算,切忌盲目选择,每月月供额度最好不要超过家庭月收入的30%。交房时间是很容易让购房者忽略的一个问题,除了要在合同当中写清楚交房的时间之外,也要安排好自己的住房时间,要做好延期收房的准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选定置业区域后,再根据手头资金去找合适的房源,这样能够更加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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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地段房屋所处地段一般都是界定房子好坏的一个首要因素。2、看交通一个好的房子还需要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只有便捷的交通,才能让业主很好的融入城市生活。3、看容积率容积率的高低不仅会关系到小区的绿化情况,而且还会影响到业主入住以后的居住舒适度。4、看配套一定要了解清楚小区的社区配套和周边生活配套是否齐全。5、看停车位一定要了解清楚小区的停车位有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