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投资人,工程项目确定后,由于开发商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开发商要找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施工单位一般没有自己的劳务队伍,为了赢取更大的利润,施工单位就会把一些分项工程交给
全部3个回答 >擅自改变更建筑设计退房纠纷是否可以呢?
142****5902 | 2014-04-05 2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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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853 我认为可以退房,并要求索赔!
因为房屋是人生所购买的**大的商品,擅自更改设计等于是欺诈行为,小了说是购买了不合格产品,大了说是商家有意欺骗业主。如同到商场我买的是一个4开门的冰柜,送货后给了一个小冰箱一样,如果超出了我买的价值,可以商量,我不退货,你也不要追加货款,因为这是你送错了,如果价值小于或等于我买的冰柜价值,当然你要赔礼并换货了,如果因此耽误我使用了,当然要索赔了。
建议咨询律师,是否应按购买了不合格产品或商家有欺诈行为,而起诉开发商。 2014-04-07 11:16:48 -
157****0315 黄碟案
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2001年**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清除出公安队伍。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在讨论这一事件时——这与讨论上述原则是两回事——我们将来的法律人要非常注意,讨论事件应该抽象为原则来(认识),很对,但处理事件时一定要了解事件,(大家注意,我讲的是事件,而不是案件,它还没有构成一个案件)因此,我们要认真讨论这个事件的事实,进行认真梳理,我觉得到目前为止,对这个事件基本上没有做到这一点。我将根据双方都承认的,包括报道的这些事实,对它做一个分析。
这个案件有两个基本之点,从法律上来看,第一,鉴于当时的情况,警察有没有权力去干预此事件。(回答)基本上是没有,但我要论证的是“有”;第二个问题,如果警察有权力干预,(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是两个问题,但我现在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我今天只讨论第一个问题,因为后面一个问题我们对事实是不清楚的,警察究竟怎么干预的,双方各执一词,不太清楚。我们讲的问题就是:警察有无权力干预张氏夫妇在家看黄碟。我会坚持一贯多视角的分析方法,把众多的法理学派的观点与对事件的分析结合起来。
首先,我想用自由主义思路分析,叫做自由主义或者是个人主义的法理分析。我们从上面所有媒体评论中,可看到这一观点:国家无权干预私人事务,公权不能干预私权。、这种分析认定这一事件的基本事实是:一方是一般的个人,(这里虽然是夫妻俩,但是因为夫妻在这里都是作为单个的个人,并且他们有特殊的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利益上的个人)而另一方是国家。按照自由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应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基本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这种个人权利的行使不侵犯、干扰其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古典的自由主义不是这样说的。古典自由主义对待不同的问题,(答案)是有分别的。比如说,尤其是看“黄碟”,涉及到性和家庭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是可以干预的。比方说康德,一个典型的自由主义者,以后我们还要讲其他人,他就认为私生子不应当保留,但是在今天几乎所有的社会,哪怕不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国家,它也会保护私生子。康德为什么说私生子不能保留呢?他说,私生子是偷偷摸摸的进入这个社会的,他没有得到一个合法的权利进入这个社会,因此国家不保护他是天经地义的。你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对性、家庭、婚姻问题上,它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今天所讲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美国60年代以后,由于性解放,法律上的性革命引发的。比如65年和73年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既65年发生的一个关于夫妻间是否可以购买避孕用品的案件,当时购买避孕用品是要受到惩罚的。对此案,美国**高法院推翻了(以前的判例更为准确)法律,认定了隐私权;73年,再一次扩展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我们谈的自由主义基本上采取这一立场,就是说,在个人的性、婚姻、家庭,或者包括自己个人的阅读问题上不应当受到国家的干预。人们把这些个人的性、隐私或者阅读**作品的偏好加入到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当中,(可见)自由的概念其实并不是从来不扩张的,它是不断有新的内容加入。从这种观点上看,在这一事件中,警方侵犯了几种利益。第一,个人看黄碟的偏好。我喜欢看黄碟,别人来干预我,这就是干预了我的偏好,你有你的偏好,你愿意看古龙、金庸,我就愿意看**(作品)。(笑声)第二,干预了私人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注意,不是说不受侵犯。道理很简单,我要用你的房子作堡垒,你不让我用你的房子作堡垒,你不允许,绝对不可能,这是传统的财产权,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对该权利的非法侵犯);第三,与此相关的隐私权。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问题很简单,哪怕看黄碟品味不高甚至道德低下,只要不损害他人,就不是国家该管的事。 2014-04-05 2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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