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子算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后,才过户给儿子,那么算作对他的个人赠予。当然,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女方就可以分到房子的份额。
全部5个回答 >新婚姻法房屋产权归属
142****3460 | 2014-04-03 22:08:33-
151****8478 ?房子是婚后买女方出钱男的没出钱 2014-06-23 05: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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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94 这个主要看你们是否做财产公证的,婚前的是个人的,婚后的房产是共同的,具体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2014-04-06 1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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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093 现在的婚姻法和以前的婚姻法**主要的就是在于如果说是婚后房产那必须是双方的,如果你要做公证也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你们离婚,而且是一方自愿放弃该房屋产权! 2014-04-06 0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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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87 如果是婚前买的房。那么离婚后归出钱的一方,若是**款是一方所付,两方共同还贷,则房产归出**一方,另一方赔偿所出份额,不参与房子**部分分配。若是婚后两人共同买房,则离婚财产分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4-04-06 0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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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563 你好,此房子属于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款的一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部分属于你。 2014-04-05 17: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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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143 1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5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04-05 14:55:05 -
136****7078 婚前有做财产公证就不用分割,没做就都是共同财产,婚前做不做取决与你们自己协商。 2014-04-04 21: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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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637 1.结婚前如果你们没有协议关于房子的还贷问题,那么婚后如果你们是一起还的房贷,那么你妻子就拥有共同所有权。
2.如果你之前做了夫妻财产公证,并且签定婚后财产独立,且能证明你还的房贷是由你自己财产还的,那么你妻子就没有。。。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协议,婚后即使是你自己还的,那么你妻子还是共同所有人,因为按揭的房子,是**后还完款才算有完整所有权。。。但是,房子不能分割,所以整个的房产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姻法》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一般判例情况是这样的),只是在结婚以后,(如果离婚的话,如果!)你还贷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均分。 还有问题可以添加我为好友聊!! 2014-04-04 12:01:59 -
141****4980 通俗的给你说婚前的房子按婚前个人财产算,婚后的房子房产证上谁的名字,房屋所有权就归谁,如果婚变有纠纷,除非房产所有人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对方,否则所有权不变,但是另一方可以根据还款情况之类的客观因素提出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也会同意。 2014-04-04 1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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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277 以结婚登记日为界,结婚登记日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无约定,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4-04-03 22: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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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婚姻法房产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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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新婚姻法婚后按揭买房 房产归属如何规定?如果**是由夫妻两人积蓄,双方父母资助购买的,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产权证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将来离婚,女方肯定有一半的产权。且看详细解读。新婚姻法婚后买房一、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归属、新婚姻法婚后买房1、《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2、《婚姻法》司法解释将明确婚前婚后房产归属3、对于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1)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2)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二、婚后房产分割、离婚后房产分割1、婚前房产婚后还贷2、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3、婚前房产婚后卖4、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归属三、婚后房产公证1、婚前个人房产公证为婚后共有财产有效吗?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产的归属,公证可以,不公证也有效力。2、婚后要求房产公证有何意义?意义在于明确产权,这样的公证是保障双方的利益。3、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名字,现在想公证房子的产权与装修与男方无关?理论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做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此房产为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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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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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婚姻法婚前购房答
新婚姻法的那个条约已经取消了,结婚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加名字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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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答
新婚姻法財產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地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地收益;(三)知識產權地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地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地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地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地財產,有平等地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為夫妻一方地財產:(一)一方地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地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地財產;(四)一方專用地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地財產。”第十九條:“夫妻能夠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地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地,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地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地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地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地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地債務,第三人清楚該約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財產清償。”2、偷稅漏稅行為是她地行為,您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您們地財產目前尚未分開,所以如果她承擔經濟責任地話(如補繳稅款和罰款),也是從您們地共同財產中出地。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地權利。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地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地,離婚時候有權向另一方請請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地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地,或財產歸各自所有地,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候,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候,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候,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候,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地一方,能夠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地,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請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地妨害民事情訴訟地行為,依照民事情訴訟法地規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地,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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