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平时的得失总结一下,在把以后该怎么做写下来就可以
全部5个回答 >物业管理交接应注意那些问题?
147****0375 | 2014-04-01 20: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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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081 1、**关键的是,转让房屋的人是否为这个房屋的真实的产权人,是否有对此产权的转让权利、该房是否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税金等,并取得了产权证。
2、双方核对各项能源(水电气)表底数,如果是插卡式的,就不必了。
3、房屋整体状况,主要如承重墙体、楼板、防水、上下水管线、电路等有无问题。
4、到物业公司办理业主变更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署相应协议。如果原业主有物业费、供暖费及其他物业公司合法收取的费用未全部结清的,让原业主务必结清。
5、在房屋转让协议中要明确,转让费中已经包含了公共维修基金。即原业主交纳过的公共维修基金已经划归你所有。 2014-04-04 17:25:56 -
144****7637 就是要让原业主将以前的各项物业费用结清就行了!别的没什么事儿。 2014-04-04 1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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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664 (1)物业公司自身应先期进驻,熟悉物业,了解情况
具备条件的物业公司可通过物业的前期介入,来熟悉物业的各方面情况;而没能在前期开发阶段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必须在业主、使用权人入住之前的一段时间进驻物业内,唯此才能熟悉本物业、了解相关的情况,为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做好准备。在这方面切忌物业公司与业主同时进驻物业,业主不清楚的物业公司也不清楚,业主不熟悉的物业公司也不熟悉。必须有个“提前量”,才能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服务,使业主及使用权人满意。
(2)准备、推敲和制定相应的入住手续
入住的手续既关系到业主、使用权人的入住是否便捷、顺利,又关系到物业公司、发展商及业主或使用权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因此,物业公司要仔细地推敲,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某些问题不准时可向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尽量避免各种手续、文件的含混和歧义。
(3)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体现效率、规范和周到热情
一般地说,接纳业主、使用权人入住的整个过程,**能体现物业管理公司的组织水平、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因这一过程要面对多户。有通知、接待、办理手续、现场实地考察、签署有关文件、缴纳相关款项甚至联系搬家公司等诸多环节的工作,哪个环节工作不力或缺乏协调都会给业主或使用权人带来不便,哪个环节上出现态度生硬、冷漠、不负责任等都会给业主或使用权人带来不快。因此,物业公司应在此之前进行充分的动员,在过程中不断进行协调减少差错和脱节,并有专门的人员巡查各个环节的服务。把所有的麻烦和不便留给物业公司自己,把更多的方便留给业主和使用权人。
我找的答案居然和楼上一样呵呵 2014-04-03 17:20:56 -
135****0552 不需要,但也可以因人所需求而自主选择! 2014-04-03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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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637 中介都帮你搞定了! 2014-04-03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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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549 物业交接**重要的是需要把水电燃气的表数记清楚,然后把室内家电家具的好坏记清楚,办理物业交接只要双方时间允许什么适合都可以 2014-04-02 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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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97 不要让原物业直接交新物业啊,本身也不合法,交与业主在从业主处接管,有些问题就能说的请。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2014-04-02 14:20:38 -
154****1788 这有什么注意的啊。 2014-04-02 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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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682 情况说具体点,不然我不好评价 2014-04-01 20: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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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帐要做好啊!便于自己查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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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你说的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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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预售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联系途径。所以购房者对个人利益**好的保护措施还是依据合同。对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寻求可信签约对象。购房者在选购房产时,应对欲购房产的开发商有所了解,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调查。现在房地产市场逐渐扩大,选择的余地很大,不要图一时小利,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 (二)合同条款的争取。预售房屋除签订标准合同外,往往还需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实践中一般都由开发商单方拟定,其中有的会有一些不合理条件和诱骗条款。对此,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律师进行识别、据理力争,以求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避免自己在合同中居于不利地位。完善的预售合同可以有效地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促使开发商履行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三)利用合同中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条款。对于开发商的欺诈、违约行为,要及时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四)合同登记备案的保护措施。完善的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立法上采取登记备案来保护购房者的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都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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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辈子都在为买房而奋斗攒钱,买个房子是很不容易的,不仅之前要拼命挣钱,等到了买房的时候要注意很多的事项。 1,坐向,**好是坐北向南 2,楼与楼不要靠的大近,采光要好 3,要有大型停车场 4,物业费不要大高 5,小区出口要宽,出入车辆不堵 6,房子平方米要准 7,离**,商城不能大远,周边环境要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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