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所以你肯定住不满70年罗!
全部2个回答 >房子产权70年之后是不是这个房子就与自己无关了
153****6584 | 2014-03-30 12:11:01-
134****1808 这个房子还是你的 ,不过你要交钱,也就是续期,至于续多久一般是续到拆迁或者重建。 2014-04-02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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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776 1、所谓70年是指土地使用权年限。地上物的所有权不受70年的制约,也就是70年后,房子仍然是你的,只要你续了土地使用期,就可以一直住着。
2、土地使用70年后,可以续期。但是续期的费用、年限等具体规定,仍在酝酿中。 2014-04-01 22:34:45 -
134****9814 现在在中国都没有到70年产权的房子,如果说70年之后你这套房子还没有拆掉(未到使用年限)到了70年之后你们小区的房子经过国家检测不能再使用了,要进行拆除那么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不给予补贴的。
如果说到70年后你们小区的地基房子没有问题能用,这时国家就可能要你们小区的开发商增加使用年限,就不会拆除了,如是说是因城市的发展国家在未到该小区地使用年限进行拆迁国家会给你安置以多少钱每平的价钱给予你们补贴。 2014-03-31 21:55:47 -
152****8321 急忙上网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敏新发现,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告诉记者,从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国家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差价补偿的方式。
林增杰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林增杰说,从上个世纪末,我国开始大规模出现个人购买房屋的情况。我国真正面临7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还有大约四五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2005年05月中国青年报) 2014-03-31 16:42:24 -
157****4487 一,准确的说,中国的房子没等到70年早就拆掉了,换新的房产证你还是会有70年的产权。 二,所谓的国有产权70年,只是说国有性质的住宅标准,70年后你得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国家再继续给你70年的产权使用,也就是这个70年只是一个时间坐标,不是说国家所有。
三,如果一分钱都没了,那大家就都租房子好了,对不对呀,所以这个不用担心的。 2014-03-31 13:30:58 -
137****0700 这个政府还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不过有很多看法,比如到70年了,会交一个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房产,不过70年的房子基本已经可以淘汰了,拆迁的话,政府也会按合理的价格给您房产或者人民币! 2014-03-30 1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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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产权70年到期之后还是自己的,因为产权的时间其实指的就是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年限和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在我国房屋都是归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向国家租赁了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是需要再次缴纳土地使用金的,所谓的产权指的就是这段时间。按照现行的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满了之后,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如果是住宅用地的话是自动续期的,如果是其他性质的土地,需要提前一年的时间向相关部门提出续期,依照当前的规定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缴纳一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且办理登记,如果在当时需要收回该土地,也会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建议大家还是要购买住宅的原因毕竟在续期的时候不用太操心,而且住宅的使用产权有70年,其他土地的使用产权只有40年或者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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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产权70年后,房子其实还是自己的,所谓的70年产权指的就是房子所处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关系,70年的产权,所使用的是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按照我国相关的规定土地使用期满之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而申请续期的时候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办理登记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而非住宅用地需要自己申请,并且提前一年的时间。房屋的产权指的就是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像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其实购买的是房子的使用权而非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一直以来都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开发商,从国家租用土地之后建造房屋,然后再出售给购房者,如果到期之后国家对于土地有其他的用途,会给予购房者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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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1、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2、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住宅楼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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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个70年。规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房子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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