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全部4个回答 >住宅房可以进行商业经营吗?
147****2589 | 2014-03-29 13:16:00-
148****3755 居民住宅房不能进行商业活动。在购买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就应有明确约定,房主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如果是住宅,而住户改作商用,那肯定不行,既影响本楼房居民的正常休息,也影响了楼内的秩序,如进行了一些改动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安全。 2014-03-31 22: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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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00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能否用作办公,首先需视该种商业用途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还需看是否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如不违反规约,还需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2014-03-31 19:33:25 -
135****4331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能否用作办公,首先需视该种商业用途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还需看是否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如不违反规约,还需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2014-03-31 10:29:10 -
138****5771 可以找个中介公司呀。 2014-03-30 2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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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021 可以,但是商业是不合法的,注册不了公司名。 2014-03-30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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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042 可以,但是不能注册,不要被人查到/ 2014-03-30 1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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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297 可以,但是商业是不合法的,注册不了公司名。 2014-03-30 0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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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121 可以,但是不能注册,不要被人查到/ 2014-03-29 16: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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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913 如果是住宅,从房屋性质上是不能改为商业用房的,如果可以,必须通过规划,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你擅自作为经营用房使用也是可以的,不过只要不引起大范围的投诉.物业一般来说是不会给你盖章的.物业也没有这个权利. 2014-03-29 13: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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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和商场物业、写字楼物业的不同之处有:1)服务对象不同。住宅物业的服务对象大多数是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商业物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租户。服务对象不同,就决定了需求不一样,重点也会不同。2)服务的时间段不同。住宅物业基本是24小时服务,而商业物业是根据租户的上班时间决定。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的特点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侧重点1.物业类型多,管理上各有侧重。住宅小区内存在不同类型的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场、**等。由于其物业本身特性的不同,对物业管理需求和要求也不同,因此,在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总体方案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在管理方式上有所侧重,以适应不同类型物业对物业管理的需求。如高层住宅要特别加强设备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排除管理隐患。2.解决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的矛盾。物业管理的收费实施的是“保本微利”政策,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收费定价还没有完全放开,采取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协议价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经济适用型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还远远低于市场价格。3.产权多元化,要求制定《业主公约》。住宅小区人口众多,人员复杂,矛盾和纠纷时常发生。因此,在提倡业主自治自律的基础上,必须对住宅小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居住行为加以限制和约定,制定一个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业主公约》,来明确住宅小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住宅小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行为,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4.设立业主档案,严格管理。管理处应建立健全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及管理系统。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充分掌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流动情况,以便加强管理。5.协调物业管理各主体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主体和相关部门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如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城市供水供电等专营服务公司,物业、市政、环卫、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等,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这些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协调处理好与这些主体和相关部门的关系,配合他们的工作,借助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住宅小区治安等方面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6.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针对不同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要出面牵头,组织各种社区文化活动,如节假日活动、体育健身活动、业余学习活动等。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一方面加强了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丰富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文化生活,提升物业管理的品位,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沟通,创造融洽的社区环境,便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7.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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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央空调不能装小区吧!特别是绿花带,对植物也有直接性摧毁,噪音大,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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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是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此作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作为规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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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条是关于住改商的原则规定,从本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原则上,业主不可以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不能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则业主绝不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由于建筑物构造上的一体性,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改商不是绝对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改商。 ①住改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医院、机关周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在住改商过程中进行的装修行为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②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范围,不同的经营行为涉及到的业主的范围是不同的,如一楼开便利店只影响到左邻右舍及其正对楼上业主的权益,而开饭店由于会产生油烟则影响的业主就会比较多,因此,只要该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受到影响,其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赋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事前否决权,即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中之一不同意住改商的,业主则不可以住改商。 ③业主将住宅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其对物业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全面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应将其房屋使用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损毁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业主实施其他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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