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可以拥有使用权。【拓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例如,如果需要办工厂,土地能够做为商用用途,但应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全部3个回答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交易的问题
147****9733 | 2014-03-29 11:06:58-
141****8992 两个字“不行”. 2014-04-01 1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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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389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房出售所得利益属于集体。 2014-03-31 2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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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818 咨询律师吧 2014-03-31 14: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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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881 国有划拨土地证建设的多半是经济适用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是大家所了解的小产权房,按照国家规定,小产权房的房子,只能是当对地村民买卖。
不过现在一些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对处买卖,也没什么事,只是国家一直没有认可小产权房,但是大多数小产权的价格只有当地商品的三分之一,所以还是有很多人在卖,国家也没办法,小产权房国家也不可能大规模拆迁,现在的小产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如果真的没有实力购买大产权,小产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4-03-31 13:18:00 -
147****7587 集体土地不能买卖,只能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买卖。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2014-03-31 10: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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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04 楼上的真纯属误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注意村民代表有批准权利
但是部分土地流转不能用去其他用途 譬如说盖楼 不知道您这土地在规划中属于什么地块
相关法律条款参阅《中华xxxx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可着重读《XXXX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08年)
还有一些地方有试点条例 对土地流转问题和承包问题做出行政解释 就比较混乱了
在中央默许让一部分用地自由流转的态度下 上行下效 很多不合理的土地流转并不受到法律监控
我觉得您这个事突破口在于土地移做他用 如果原先种的是粮食 尤其是口粮田移做他用(盖别墅区了) 这个就比较恶劣
但建议内部解决 这种事情太多 基层政府也不会觉得自己无能 2014-03-31 09:02:10 -
137****2107 土地是国家和人民大众的,不是哪个政府和个人就能随便使用的,国家有规划的使用土地,以严格的法律来约束人民,以达到土地优化处理,如果那个政府和个人想违法,那法律是不容许的,必须将他们绳之于法. 2014-03-30 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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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714 我问问,我们村的土地转让费,我感觉我们村分配有点问题。因为我是农村户口他们是城市户口,土地转让费是平分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2014-03-29 2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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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345 这个问题有些复杂,首先买房子的人是否是集体成员,如果不是,那么这个房子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如果是集体成员,那么就要看这个建房的地是什么性质,是集体建房还是农民个人所谓,一般来说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再卖给别人,收益归自己;如果是集体建房则归集体。 2014-03-29 1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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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出售是使用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规定,集体土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可以流转的如果你们村没有按法律规定办是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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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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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长放土地证和房地产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小产权的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少基层的乡政府、村政府基于利益需要默许推动之下,很多小产权项目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发展。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用地的公章,私自卖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一级或镇一级政府可获超额利益。 再加上低售价、低租金,成为低收入人群抢购小产权房的主要推动力。相较于价格高昂的商品房,购房者购买到了便宜的房子,实现了住房梦。 但是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存在很多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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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内部可以买卖,比如,同村村民可以相互交易,但是不能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不能卖给集体外面的人,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须先经过政府征地,将土地使用权转化成国有,然后才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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